在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不允許買賣。在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總則第二條第二款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我國一些農村區域,還存在著土地買賣現象,實屬違法行為;一些正常的土地轉讓行為還被稱之為“土地買賣”,實屬誤稱。進行土地轉讓,要嚴格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轉讓期限、轉讓面積、違約責任等內容。
以下是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乙方通過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地皮租賃合同-土地租用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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