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票據法自考試題:案例分析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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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10月26日,中音公司向紅杉樹家具廠購買辦公桌,為支付貨款,中音公司給付紅杉樹家具廠轉賬支票一張。中音公司在該支票上用數碼記載金額為680元,并在數碼前用¥符號做了劃封處理,但未同時使用中文大寫記載支票金額,也未在該支票上記載出票日期和權利人。紅杉樹家具廠取得該支票后,未作補記,直接將該支票轉讓他人。后該支票先后被背書轉讓給了科龍公司和長城公司。持票人長城公司向銀行提示付款時,該支票的金額已被涂改,標志¥被涂改為阿拉伯數字“3”,其前添加了阿拉伯數字“27”,使支票金額由原來的680元變成273680元。2020年11月1日,中音公司的開戶銀行在其賬戶內將273680元劃出。中音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開戶銀行承擔其損失,并訴請未作補記的紅杉樹家具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
(1)該支票的金額被涂改后是否還有效?說明理由。
(2)開戶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為什么?
(3)紅杉樹家具廠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什么?
【正確答案】
(1)該支票的金額被涂改后無效。根據《票據法》第9條第2款的規(guī)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開戶銀行需要承擔責任。根據《票據法》第57條的規(guī)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負有形式審查義務。開戶銀行作為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因涂改而無效的支票,未盡到形式審查義務,具有重大過失。開戶銀行的錯誤劃款致使中音公司造成損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紅杉樹家具廠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紅杉樹家具廠并不是涂改人,其轉讓支票的行為與中音公司的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紅杉樹家具廠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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