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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中國稅制考點:稅制與稅法

2014年04月21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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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制與稅法

  一、稅收制度

  稅收制度簡稱“稅制”,是國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或者說是國家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各種課稅制度的總和。

  稅收制度是取得國家收入的載體,主要包括國家的稅收法律和稅收管理體制。

  二、稅法

  稅法是稅制的核心和基礎。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一)從法學角度,稅法可作如下分類:

  1.按稅法的效力分類

  按照稅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

  法律級次 制定者 法律地位和效力 舉例

  稅收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僅次于憲法而高于稅收法規、規章 《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法》

  稅收法規 國務院、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低于稅收法律高于稅收規章 《……條例》《……暫行條例》等

  稅收規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以及地方政府 低于稅收法規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等

  2.按稅法內容分類

  按照稅法內容的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

  稅收實體法: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目、稅率、減免稅等。例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

  稅收程序法其主要內容包括稅收確定程序、稅收征收程序、稅收檢查處罰程序、稅務行使組織程序和稅務爭議處理程序。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3.按稅法地位分類

  按照具體稅法在稅法體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稅收通則法和稅收單行法。

  稅收通則法,是指對稅法中的共同性問題加以規范,對具體稅法具有約束力,在稅法體系中具有更高法律地位和更高法律效力的稅法。更典型的就是稅收基本法。

  單行法應該受到通則法的約束和指導。

  4.按稅收管轄權分類

  按照稅收管轄權不同,可以將稅法分為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法。

  國際稅法是指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它由存在稅收權利義務關系的雙方,即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組成。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等。

  1.征稅主體

  征稅主體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征稅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國家更高權力機關是國家的代表,是稅法的制定者,但是不直接行使國家課稅權力,而是通過稅務行政執法機關行使。

  稅務機關的權利即依法行使征收國家稅款的權利,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考過論述題]

  (1)執法的相對獨立權;

  (2)征稅權;(是稅務機關更基本的權利)

  (3)稅法解釋權;

  (4)估稅權;

  (5)委托代征權;

  (6)責令提供納稅擔保權;

  (7)稅收保全權;

  (8)強制執行權;

  (9)行政處罰權;

  (10)稅收檢查權;

  (11)稅款追征權。

  我國稅務機關的義務包括: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

  (2)為納稅人保守秘密的義務。

  (3)多征稅款立即返還的義務。

  (4)在稅收保全中的義務。

  (5)解決稅務爭議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

  2.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即是稅收法律關系中負有納稅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納稅人和納稅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與納稅人一樣負有法律上的納稅義務,但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

  首先,納稅人在稅法中普遍存在,沒有納稅人,稅收法律關系就無法更終實現;而納稅擔保人只有在納稅人有逃避納稅嫌疑等特殊情況時被要求設置;

  其次,納稅人承擔的納稅義務是稅法中直接規定的,無法選擇,而其他人只有在承諾作為納稅擔保人,并且納稅人不能履行納稅義務時才代為承擔法律上的納稅義務;

  更后,從法律責任上講,納稅人繳納的稅金更終只能由自己承擔,而納稅擔保人繳納稅金后,可以依法向被擔保的納稅人追償損失。

  納稅主體的權利主要包括:

  (1)知悉權;

  (2)要求保密權;

  (3)申請減免稅權、免稅權;

  (4)申請退稅權;

  (5)陳述、申辯權;

  (6)復議和訴訟權;

  (7)請求國家賠償權;

  (8)控告、檢舉權;

  (9)請求回避權;

  (10)舉報權;

  (11)申請延期申報權;

  (12)取得代扣、代收手續費權;

  (13)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14)索取完稅憑證權、收據或清單權;

  (15)委托稅務代理權。

  納稅主體的義務包括:

  (1)按時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

  (2)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3)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

  (4)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

  (5)依法設置賬簿、進行核算并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的義務。

  (6)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7)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的義務。

  (8)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9)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義務。

  (10)延期申報必須預繳稅款的義務。

  (11)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12)依法計價核算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的義務。

  (13)結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

  (14)欠稅人應當向抵押人、質權人說明欠稅情況的義務。

  (15)繼續納稅和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

  (16)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的義務。

  (17)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

  (18)發生納稅爭議先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

  3.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稅收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雙方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而必須承擔的法律上的責任,也就是由于違法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1)違反稅務管理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偷稅抗稅的法律責任

  ①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責任

  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或者沒收財產;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②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③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④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⑤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其他發票的,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二年以下、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單位的法律責任(了解)

  (5)擅自減免稅法律責任(了解)

  (6)稅務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了解)

  [例題·多選題]下列違反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中,因情節嚴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有( )。

  A.未按規定進行稅務登記

  B.偷稅

  C.抗稅

  D.虛開、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

  E.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案]BCDE

  [解析]未按規定進行稅務登記,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偷稅、抗稅、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嚴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

  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客觀對象。包括應稅商品、貨物、財產、資源、所得等物質財富和主體應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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