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云計算、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技術的發展和日益普及,社會經濟日益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利用互聯網進行商務合同談判的需求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傳統簽字蓋章的紙質合同已經不能滿足人們對于交易效率、安全和自由的需求,電子合同代替紙質合同是大勢所趨。為適應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制定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已經成為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中介紹了基本原則、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合同締約人身份識別、在線訂立流程、電子合同的備份、查詢與舉證、保密與安全的推薦性條款。 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在使用設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合同在線訂立系統訂立合同時應遵循的通用流程規范,并確立了在電子合同中應用電子簽名的基本原則。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所規定的電子簽名可使用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但不適用下列文書:a) 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b)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c) 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d)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a)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005年4月1日起施行)b) 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6日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發布)c)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49號令發布)d)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2011年4月22日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8號發布)e)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 電子合同 electronic contract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并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標準推薦合同締約人采用電子簽名并使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方式訂立合同。3.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 electronic contract signing system具備身份認證、談判磋商、電子簽名、合同存儲與調用等功能,能實現電子合同在線訂立及處理的信息系統。3.3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 builder of electronic contract signing system建立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并進行運營維護的機構。3.4 電子合同締約人 electronic contract party簡稱合同締約人,是使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合同當事人。3.5 電子合同締約相對人 electronic contract relative party簡稱合同締約相對人,是與電子合同締約人共同簽署合同的人。3.6 電子合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 third-party storage service provider for electronic contract簡稱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是獨立于電子合同締約各方,能提供電子合同信息保存的服務機構。它可以應合同締約一方或多方的請求對合同訂立過程提供多種形式的存儲服務并提供信息真實性證明。開展電子合同存儲服務的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服務資質、技術保障能力和完備的管理制度。3.7 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提供商 service provider of electronic signature and certificate authentication為電子合同締約人簽發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及提供相應服務的依法設立的機構。4 基本原則4.1 保密原則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和電子合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當:a) 對其收集的電子合同訂立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b) 真實完整地記錄和保存電子合同內容,防止電子合同內容信息毀損或丟失;c) 未經締約人準許,不得向他人披露或公開電子合同內容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4.2 隔離原則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是合同締約的一方當事人時,該設立人不得同時作為第三方存儲該電子合同。4.3 安全原則4.3.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和電子合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履行網絡安全法規定的各項安全義務,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保證系統的安全運行。4.3.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確保談判過程的順利進行,對談判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避免發生不可抗力而導致談判中斷時談判記錄丟失。5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5.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功能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a) 能生成符合法律格式要求的合同文本;b) 能支持多種方式,包括文字、視頻或音頻,進行在線談判和合同文本修改;c) 能實現合同信息和談判信息的實時備份,備份信息可追溯、可復制;d) 能通過電子簽名或其它方式查驗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e) 能接入第三方的電子合同存儲服務商的存儲服務。5.2 信息公示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應當在其系統主頁面或者從事服務活動的網頁顯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a) 設立人的名稱、地址、工商登記信息、稅務登記信息、經營性網站許可或備案信息、聯系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b) 產品說明書,系統軟件版本、技術鑒定文件、發明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號、計算機安全等級證明等資料;c) 系統業務說明,包括合同訂立、談判、簽名和存儲規則、系統安全保障措施、系統運營管理制度、個人信息收集規則和相關風險提示等內容。d) 電子合同簽署后的法律效力。e) 涉及個人信息的,應當按照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公示個人信息收集目的、范圍等,并依法獲得同意。5.3 服務商的要求5.3.1 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提供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5.3.2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滿足電子合同存儲要求的物理環境,具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技術、設備和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5.3.3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由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之外的第三方獨立設立和運營,第三方存儲服務商與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之間不應存在股權、主要管理人員等方面的實際控制關系。5.3.4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按其公示的業務規則謹慎操作,保證存儲信息的完整和真實。5.3.5 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提供商、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和其它輔助服務商均應定期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發現其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5.4 使用協議的簽訂5.4.1 使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第三方存儲服務及其它輔助服務的,合同締約人應與相關服務提供商簽訂使用協議,就該服務內容,包括使用合同訂立系統、電子簽名的應用、合同的保密及存儲等問題達成一致。5.4.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經由締約一方當事人提供時,應在首次使用該系統前明確告知締約相對方。5.4.3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應向合同締約人披露系統的管理制度,不得隱瞞系統缺陷和潛在風險,也不應對系統安全性及保密性作虛假或誤導性陳述。5.4.4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應為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提供業務接口,不得通過技術手段阻礙第三方存儲服務商為合同締約人提供存儲服務。5.4.5 合同締約人約定采用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存儲服務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經其存儲的合同文本或談判記錄是真實有效的信息;合同締約人約定不采用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存儲服務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不應強制合同締約人接受該服務。6 合同締約人身份識別6.1 合同締約人身份登記6.1.1 合同締約人在首次使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時應按系統要求填寫自己真實的身份信息,在身份信息發生變動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6.1.2 合同締約人是企業時,應填寫企業名稱、主要辦公地或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和企業工商登記等信息。6.1.3 合同締約人是其他組織時,應填寫完整名稱、主要辦公地或住所、負責人或聯系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機構登記等信息。6.1.4 合同締約人是個人時,應填寫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住所或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6.1.5 合同締約人所簽訂的合同涉及許可經營的,締約人應登記許可證所載信息。6.2 合同締約人身份驗證6.2.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對合同締約人的真實身份進行驗證或核實。6.2.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對于合同締約人身份信息無法驗證或未核實的,應以醒目方式提示或告知合同對方。7 在線訂立流程7.1 系統登錄7.1.1 合同締約人在注冊身份信息后,應以加密方式登錄訂立系統。7.1.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在合同締約人要求發起談判時,應提示查詢合同締約相對人的身份信息,締約各方能相互查看。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可與合同締約人就合同締約相對人查看其身份信息的具體內容以及查看的時間節點進行約定。7.2 合同內容記錄7.2.1 在締約雙方進入商業談判階段后,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能自動實時地記錄雙方交流的內容。該交流內容非經雙方同意不應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披露。7.2.2 合同締約人應能通過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查詢談判過程,包括合同內容的討論及修改的全部記錄。7.3 合同的二次確認7.3.1 電子合同訂約系統應要求締約雙方對達成合意的條文逐條確認,經第一次確認后系統生成完整的合同文本;在締約雙方實施電子簽名前,系統應要求締約雙方對合同文本進行第二次確認。7.3.2 合同締約一方通過訂約系統上傳合同文檔,系統應當提示相對方確認;經確認后形成的合同文檔可實施電子簽名予以保存。7.4 合同的簽名7.4.1 電子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要求實施電子簽名。7.4.2 經合同締約人實施可靠電子簽名后具有與紙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7.4.3 合同締約人應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合同締約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失密時,應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7.5 合同的輔助認證7.5.1 推薦合同締約人使用輔助加密或保密技術,包括使用二維碼、時間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以提高電子合同的保密程度。7.5.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對輔助加密或保密技術的使用做出詳細說明,供合同締約人選擇。7.5.3 輔助加密或保密技術不能替代電子簽名。8 電子合同的備份、查詢與舉證8.1 合同備份8.1.1 經過電子簽名后的合同文本應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或在第三方存儲服務器中進行同步備份,以便發生糾紛時調用和查詢。8.1.2 電子合同的完整儲存信息應包括合同內容、簽約時間、合同締約人主體信息、電子簽名信息等;對于需要留存合同締約人音頻或視頻等信息的,應當予以存儲。合同締約人可隨時在訂立系統中查閱自己簽訂的合同信息,系統應根據合同締約人的請求及時提供可識讀、可下載的合同信息。8.1.3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可應電子合同締約人的請求,對其合同談判過程中產生的數據信息提供存儲服務。8.2 合同查詢與舉證8.2.1 經第三方存儲服務商保存的合同信息,電子合同締約人可以通過線上和線下兩種方式查詢。8.2.2 合同締約人通過在線方式查詢電子合同,應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通過線下方式查詢電子合同,應持身份證明文件,到第三方存儲服務商處進行查詢。8.2.3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有義務為合同締約各方或其它依法取證機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8.2.4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設立人同時是合同締約一方的,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保證和證明所存儲合同的真實和完整,不得改動、刪除、增加任何合同內容或銷毀合同及相關信息,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合同相對方查詢、復制和下載合同及其相關信息。8.3 合同保存期限8.3.1 自合同訂立或存儲之日起,電子合同的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五年,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8.3.2 國家對電子檔案保管、移交有規定的,從其規定。8.4 第三方存儲的推薦性8.4.1 第三方存儲服務為推薦性服務,合同締約人有權決定是否使用。8.4.2 合同締約人應明確約定,如無相反證據證明,第三方存儲的信息是經合同締約各方確認的真實信息。9 保密與安全9.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保密9.1.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工作人員不應主動介入或干預締約過程,確保記錄檔案為自動生成。因系統故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人工干預時,應將人工介入的詳細情況記載于系統中,并隨合同檔案一并保存。9.1.2 系統生成的檔案記錄非經合同締約人請求,系統工作人員不應擅自查閱。9.2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的保密9.2.1 保存在第三方存儲服務商的合同信息,除當事人請求或依法取證外,服務商應嚴格保密合同信息;對于已經存檔保管的記錄信息,未經締約各方的共同同意不應擅自修改;且任何經授權修改的行為也應記載于系統中。9.2.2 第三方服務商應采取技術手段防止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知、披露或公開合同信息。9.2.3 電子合同服務機構、存儲服務機構關于不得利用技術性手段對數據進行分析挖掘的聲明。9.3 訂立系統安全及存儲系統安全9.3.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符合法律要求的設備、技術和管理措施,配備合格的人員,保障系統的安全運營。9.3.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根據使用環境、數據信息和用戶數量等情況采取異地備份。
隨著云計算、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技術的發展和日益普及,社會經濟日益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利用互聯網進行商務合同談判的需求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傳統簽字蓋章的紙質合同已經不能滿足人們對于交易效率、安全和自由的需求,電子合同代替紙質合同是大勢所趨。為適應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制定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已經成為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中介紹了基本原則、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合同締約人身份識別、在線訂立流程、電子合同的備份、查詢與舉證、保密與安全的推薦性條款。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在使用設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合同在線訂立系統訂立合同時應遵循的通用流程規范,并確立了在電子合同中應用電子簽名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所規定的電子簽名可使用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但不適用下列文書:
a) 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b)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c) 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d)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a)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b) 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6日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發布)
c)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49號令發布)
d)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2011年4月22日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8號發布)
e)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電子合同 electronic contract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并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標準推薦合同締約人采用電子簽名并使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方式訂立合同。
3.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 electronic contract signing system
具備身份認證、談判磋商、電子簽名、合同存儲與調用等功能,能實現電子合同在線訂立及處理的信息系統。
3.3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 builder of electronic contract signing system
建立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并進行運營維護的機構。
3.4
電子合同締約人 electronic contract party
簡稱合同締約人,是使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合同當事人。
3.5
電子合同締約相對人 electronic contract relative party
簡稱合同締約相對人,是與電子合同締約人共同簽署合同的人。
3.6
電子合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 third-party storage service provider for electronic contract
簡稱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是獨立于電子合同締約各方,能提供電子合同信息保存的服務機構。它可以應合同締約一方或多方的請求對合同訂立過程提供多種形式的存儲服務并提供信息真實性證明。
開展電子合同存儲服務的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服務資質、技術保障能力和完備的管理制度。
3.7
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提供商 service provider of electronic signature and certificate authentication
為電子合同締約人簽發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及提供相應服務的依法設立的機構。
4 基本原則
4.1 保密原則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和電子合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當:
a) 對其收集的電子合同訂立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b) 真實完整地記錄和保存電子合同內容,防止電子合同內容信息毀損或丟失;
c) 未經締約人準許,不得向他人披露或公開電子合同內容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2 隔離原則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是合同締約的一方當事人時,該設立人不得同時作為第三方存儲該電子合同。
4.3 安全原則
4.3.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和電子合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履行網絡安全法規定的各項安全義務,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保證系統的安全運行。
4.3.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確保談判過程的順利進行,對談判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避免發生不可抗力而導致談判中斷時談判記錄丟失。
5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
5.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功能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a) 能生成符合法律格式要求的合同文本;
b) 能支持多種方式,包括文字、視頻或音頻,進行在線談判和合同文本修改;
c) 能實現合同信息和談判信息的實時備份,備份信息可追溯、可復制;
d) 能通過電子簽名或其它方式查驗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
e) 能接入第三方的電子合同存儲服務商的存儲服務。
5.2 信息公示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應當在其系統主頁面或者從事服務活動的網頁顯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a) 設立人的名稱、地址、工商登記信息、稅務登記信息、經營性網站許可或備案信息、聯系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
b) 產品說明書,系統軟件版本、技術鑒定文件、發明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號、計算機安全等級證明等資料;
c) 系統業務說明,包括合同訂立、談判、簽名和存儲規則、系統安全保障措施、系統運營管理制度、個人信息收集規則和相關風險提示等內容。
d) 電子合同簽署后的法律效力。
e) 涉及個人信息的,應當按照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公示個人信息收集目的、范圍等,并依法獲得同意。
5.3 服務商的要求
5.3.1 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提供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5.3.2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滿足電子合同存儲要求的物理環境,具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技術、設備和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
5.3.3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由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之外的第三方獨立設立和運營,第三方存儲服務商與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之間不應存在股權、主要管理人員等方面的實際控制關系。
5.3.4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按其公示的業務規則謹慎操作,保證存儲信息的完整和真實。
5.3.5 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提供商、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和其它輔助服務商均應定期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發現其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4 使用協議的簽訂
5.4.1 使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第三方存儲服務及其它輔助服務的,合同締約人應與相關服務提供商簽訂使用協議,就該服務內容,包括使用合同訂立系統、電子簽名的應用、合同的保密及存儲等問題達成一致。
5.4.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經由締約一方當事人提供時,應在首次使用該系統前明確告知締約相對方。
5.4.3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應向合同締約人披露系統的管理制度,不得隱瞞系統缺陷和潛在風險,也不應對系統安全性及保密性作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5.4.4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應為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提供業務接口,不得通過技術手段阻礙第三方存儲服務商為合同締約人提供存儲服務。
5.4.5 合同締約人約定采用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存儲服務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經其存儲的合同文本或談判記錄是真實有效的信息;合同締約人約定不采用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存儲服務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不應強制合同締約人接受該服務。
6 合同締約人身份識別
6.1 合同締約人身份登記
6.1.1 合同締約人在首次使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時應按系統要求填寫自己真實的身份信息,在身份信息發生變動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6.1.2 合同締約人是企業時,應填寫企業名稱、主要辦公地或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和企業工商登記等信息。
6.1.3 合同締約人是其他組織時,應填寫完整名稱、主要辦公地或住所、負責人或聯系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機構登記等信息。
6.1.4 合同締約人是個人時,應填寫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住所或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6.1.5 合同締約人所簽訂的合同涉及許可經營的,締約人應登記許可證所載信息。
6.2 合同締約人身份驗證
6.2.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對合同締約人的真實身份進行驗證或核實。
6.2.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對于合同締約人身份信息無法驗證或未核實的,應以醒目方式提示或告知合同對方。
7 在線訂立流程
7.1 系統登錄
7.1.1 合同締約人在注冊身份信息后,應以加密方式登錄訂立系統。
7.1.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在合同締約人要求發起談判時,應提示查詢合同締約相對人的身份信息,締約各方能相互查看。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可與合同締約人就合同締約相對人查看其身份信息的具體內容以及查看的時間節點進行約定。
7.2 合同內容記錄
7.2.1 在締約雙方進入商業談判階段后,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能自動實時地記錄雙方交流的內容。該交流內容非經雙方同意不應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披露。
7.2.2 合同締約人應能通過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查詢談判過程,包括合同內容的討論及修改的全部記錄。
7.3 合同的二次確認
7.3.1 電子合同訂約系統應要求締約雙方對達成合意的條文逐條確認,經第一次確認后系統生成完整的合同文本;在締約雙方實施電子簽名前,系統應要求締約雙方對合同文本進行第二次確認。
7.3.2 合同締約一方通過訂約系統上傳合同文檔,系統應當提示相對方確認;經確認后形成的合同文檔可實施電子簽名予以保存。
7.4 合同的簽名
7.4.1 電子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要求實施電子簽名。
7.4.2 經合同締約人實施可靠電子簽名后具有與紙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7.4.3 合同締約人應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合同締約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失密時,應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
7.5 合同的輔助認證
7.5.1 推薦合同締約人使用輔助加密或保密技術,包括使用二維碼、時間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以提高電子合同的保密程度。
7.5.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對輔助加密或保密技術的使用做出詳細說明,供合同締約人選擇。
7.5.3 輔助加密或保密技術不能替代電子簽名。
8 電子合同的備份、查詢與舉證
8.1 合同備份
8.1.1 經過電子簽名后的合同文本應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或在第三方存儲服務器中進行同步備份,以便發生糾紛時調用和查詢。
8.1.2 電子合同的完整儲存信息應包括合同內容、簽約時間、合同締約人主體信息、電子簽名信息等;對于需要留存合同締約人音頻或視頻等信息的,應當予以存儲。合同締約人可隨時在訂立系統中查閱自己簽訂的合同信息,系統應根據合同締約人的請求及時提供可識讀、可下載的合同信息。
8.1.3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可應電子合同締約人的請求,對其合同談判過程中產生的數據信息提供存儲服務。
8.2 合同查詢與舉證
8.2.1 經第三方存儲服務商保存的合同信息,電子合同締約人可以通過線上和線下兩種方式查詢。
8.2.2 合同締約人通過在線方式查詢電子合同,應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通過線下方式查詢電子合同,應持身份證明文件,到第三方存儲服務商處進行查詢。
8.2.3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有義務為合同締約各方或其它依法取證機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8.2.4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設立人同時是合同締約一方的,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保證和證明所存儲合同的真實和完整,不得改動、刪除、增加任何合同內容或銷毀合同及相關信息,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合同相對方查詢、復制和下載合同及其相關信息。
8.3 合同保存期限
8.3.1 自合同訂立或存儲之日起,電子合同的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五年,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3.2 國家對電子檔案保管、移交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4 第三方存儲的推薦性
8.4.1 第三方存儲服務為推薦性服務,合同締約人有權決定是否使用。
8.4.2 合同締約人應明確約定,如無相反證據證明,第三方存儲的信息是經合同締約各方確認的真實信息。
9 保密與安全
9.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保密
9.1.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工作人員不應主動介入或干預締約過程,確保記錄檔案為自動生成。因系統故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人工干預時,應將人工介入的詳細情況記載于系統中,并隨合同檔案一并保存。
9.1.2 系統生成的檔案記錄非經合同締約人請求,系統工作人員不應擅自查閱。
9.2 第三方存儲服務商的保密
9.2.1 保存在第三方存儲服務商的合同信息,除當事人請求或依法取證外,服務商應嚴格保密合同信息;對于已經存檔保管的記錄信息,未經締約各方的共同同意不應擅自修改;且任何經授權修改的行為也應記載于系統中。
9.2.2 第三方服務商應采取技術手段防止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知、披露或公開合同信息。
9.2.3 電子合同服務機構、存儲服務機構關于不得利用技術性手段對數據進行分析挖掘的聲明。
9.3 訂立系統安全及存儲系統安全
9.3.1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符合法律要求的設備、技術和管理措施,配備合格的人員,保障系統的安全運營。
9.3.2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應根據使用環境、數據信息和用戶數量等情況采取異地備份。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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