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
1、什么是合同解除
2、什么是終止合同
3、兩者的區別在哪
4、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5、如何正確快速的解除合同
6、附錄
1、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使雙方基于合同發生的債務、債權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2、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再存在。
3、兩者的區別
雖然從定義上看兩者頗為相似,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兩點:
①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技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得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過往的效力,而紅終止只是使得紅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②二者適用范圍不同
解除合同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解除也一般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是主要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要廣很多。
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
①法定解除是由于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前,發生了法律所規定的事由,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
②協議解除是當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解除達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
③合同的約定解除則是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條件與情況做出約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一旦出現合同所約定的事由或情況,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來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3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正確快速的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發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批準登記手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不能解除。
解除合同協議書范本
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原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____號 _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__使___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給__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鑒證機關審查證明后生效。協議書一式______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___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______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公)證意見:
經 辦 人: 鑒(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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