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元快遞丟失,快遞公司怎么賠?
近日,一則熱搜新聞讓我們這些等雙11快遞的“剁手黨”又多了一重焦慮:浙江的陳先生將客戶定做的機械齒輪通過快遞寄出,結果一個多月后,卻被快遞工作人員來電告知,快遞確認丟失!
然而當提出賠償要求時,快遞公司的回復再次讓陳先生氣不打一處來:根據陳先生提供的發票證明,丟失的機械齒輪共計價值13000元,而快遞公司卻已陳先生未購買保價業務為由,只愿賠付1500元。
對此,陳先生將此事投訴到了當地郵政管理局郵政業消費者申訴中心。但申訴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陳先生提供的發票等物品價值證明需要快遞企業認可,如果企業不認可,申訴中心只能協助調解,建議陳先生走司法途徑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70萬國畫快遞損毀,只賠300!
據了解,和陳先生有同樣遭遇的,還有成都的鄧女士:今年11月,鄧女士將一批價值不菲的畫作從北京快遞至成都。然而其中一幅價值70萬的國畫慘遭損毀。但事后快遞公司表示,因為鄧女士事先未保價,只愿賠付300元!更讓鄧女士不能接受的是,事情發生大半個月,快遞公司都遲遲無人出面協商解決。
快遞不保價被運丟、損毀,就不能原價賠了?
在這兩件事情中,所寄物品都價格高昂(遠遠超出快遞費用),而且事先都沒有進行保價。那么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首先,我國《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快遞丟失應按雙方事先的約定賠償。如果沒有約定,賠償方式有兩種:寄件人為快件保了價(買了保險),按保價金額賠償;沒有保價,依據《郵政法》《合同法》相關規定賠償。
其次,我國《郵政法》規定:對于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是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而《合同法》規定:如果運輸過程中貨物有損毀,快遞公司要與消費者按照約定給予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要給予市價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所以,對于陳先生和鄧女士這種快遞丟失、損毀的事情,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的權益。而對于更多人來說,寄快遞就相當于我們與快遞公司簽訂的一種服務合同,事先一定要保留相關單據及電子憑證。一旦出現問題,相關憑證就是我們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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