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注意:曠工3天被解雇獲賠9.8萬,公司沒做這事,違法!
員工無故曠工被公司辭退,如果沒有特殊理由,這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兒。然而近日的一則新聞,卻讓人難以置信。
曠工3天被解雇,獲賠9.8萬!
近日,浙江寧波某機械制造公司就遭遇了這樣一件窩心的事兒:
張某先前是該機械制造公司的產品設計工程師,2018年5月,卻連續無理由曠工3天。公司以違反規章制度,向張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但張某難以接受,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通知工會,因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8萬多元。
被當地仲裁委員會駁回后,又向法院起訴。結果一審獲得法院支持,判決公司支付張某經濟賠償金9.8萬多元。
對此公司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依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事已經報道就登上了微博熱搜,不少網友表示,現在輪到替該公司老板說一句:我太難了!
明明是員工無故曠工違反制度,被辭退還要賠償近10萬元!
解除勞動合同也要走合法程序
不過,這事兒也不像有些網友說的,就能證明曠工有理。
該公司被判賠償張某近10萬元,主要還是因為公司在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時,未履行該走的法律程序。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未按該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而張某曠工3天獲賠公司9.8萬多元,就是因為該公司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也未向上級工會征詢意見,并且在訴訟前仍未補正有關程序。
律師也提醒用人單位:
一般用人單位都有無故曠工3日將被辭退的規章制度,但是在辭退涉事員工之前,要告知公會并征求意見,這個前置程序必不可少,用人單位一定要注意了。否則就可能本來有理,反而卻要掏賠償金了。
對此,放心簽電子合同也溫馨提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注意:
勞動合同的簽署和解除本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
任何一方忽略了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都容易在勞動糾紛中陷入被動,甚至像寧波這家公司一樣“有理”變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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