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蘿卜章”有多坑?
“蘿卜章”是指被偽造的印章,或未辦理審批手續私刻的公章。
通常由于用章麻煩、效率跟不上需求,企業內部出現印章不唯一或管理不當的現象,往往容易被“蘿卜章”鉆了空子。
然而對河北石家莊揚天公司總經理王先生來說,“蘿卜章”簡直是“從天而降”的大坑:
2012年8月到2013年12月,王先生的公司開始往當地某銀行陸續存入4500萬元。
結果等2014年公司需用錢,到銀行取錢時,竟然發現賬戶中的4500萬元不翼而飛!
經過多方調查,原來這4500萬已被犯罪嫌疑人魏某軍等人私刻假章,分十多次從銀行盜取走!
法院裁定主犯魏某軍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歸還3600多萬,并追繳剩余的900多萬元。
然而王先生的4500萬元至今無人歸還,更讓王先生憤怒的是:
存入銀行的4500萬元為何會被他人私刻的假章盜走?
魏某軍等犯罪嫌疑人利用私刻假章連續到銀行取款十多次,銀行在對假章的核準、取錢人身份的認定上到底是如何明確的呢?
所謂的“電子比對”為何還會被他人私刻的“蘿卜章”騙過?
目前,此事已獲得有關部門的關注和重視,銀保監局也表示,已經成立調查組對此事進行調查。我們期待后續發展。
如何避免被“蘿卜章”坑?
此事對于王先生來說,無疑只能盡快追討回公司被盜走的4500萬元,避免給公司造成更大的損失了。
但我們尤其是企業和相關人員更關心的是,如何避免像王先生一樣被“蘿卜章”坑。
其實避免被“蘿卜章”坑,更直接的辦法是,從源頭避免讓“蘿卜章”有可趁之機:
除了加強企業公章管理,規范審批流程,更有效的辦法還是采用安全可靠的電子簽章代替傳統的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對可靠電子簽章/簽名的認定為:
第一條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這種符合法律規定、與手寫簽名或實體印章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電子簽名/簽章代替傳統印章,通過加密存儲和傳輸技術結合實名身份驗證,從而杜絕相關業務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不但可以從源頭讓“蘿卜章”無可趁之機,更能有效提升相關業務的審批效率,節省人力和時間成本,可謂一舉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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