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安寧權被納入隱私權,以后被鄰居騷擾是不是可以起訴了?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人格權編草案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四審稿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隨著互聯網日益深入生活的各個角落,安寧權得到重視,2012年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寫進《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在《決定》的第七條里,拒絕商業廣告也是維護公民生活安寧的基本權利,也是隱私法在人格權保護體系的眼神。
安寧權的適用場景,不僅包括現實社會,更是把網絡納入法律規定之內。未來,安寧權將會對網絡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網絡“防騷擾”等防控措施將會越來越好。比如,養狗擾民,或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再比如,網絡商業廣告中,彈窗廣告是最為人深惡痛絕的,是否可以按照“安寧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同時,“私人安寧權”對社會公眾人物(如影視明星)更多的個人空間,狗仔隊、私生飯偷拍事件可能會大大減少。
“私人安寧權”被納入“隱私權”,意味著除了此前我們熟悉的各種非法渠道獲取個人隱私及信息的行為,其他任何可能造成滋擾、破壞他人“私生活安寧”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侵犯隱私。當然“私人安寧權”仍需要在慢慢補充細化其中的規定,這項權利的出現,也是互聯網經濟技術發展下的一個注腳。
不知道大家對隱私權了解多少,下面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比如企業法人不在隱私權保護之列。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哪些行為屬于侵犯隱私權呢?
1、未經允許公開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和電話號碼。
2、非法入侵、搜查他人住宅。
3、非法跟蹤監視他人,安裝竊聽設備等等。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等。
5、私拆他人信件、日記,公開私人文件內容等等。
6、調查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
還有不少屬于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大家可以分享一下。
隨著人們越來越離不開網絡,相關的網絡立法也會出現,比如2005年實施的《電子簽名法》就是因電子商務越來越發達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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