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其中明確規定,電子數據包括:
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并且規定,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說,今后我們在微信、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消息,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如果對方能夠提供由公證機關公證的電子數據原件,都可作為“呈堂證供”。
這么一來,以后在網絡平臺的言論也得到一定的約束,畢竟是可以作為電子證據進入民事訴訟的。
甚至連微信或微博的聊天記錄都不能隨意刪掉了,萬一哪一天就成為關鍵證據來維權了呢~
其實,隨著數字化時代里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和普及,我們日常工作和生活與各種網絡平臺的聯系也越來越密切。
電子證據作為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新的證據形式,也呈現出不斷增加的趨勢。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電子證據正式納入民事訴訟體系中,無疑是順應時代發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的重大舉措。
這并非國家首次肯定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
比如據粗略估計,僅2019年全國人大、國務院、財政部、海關總署、住建部、工信部、最高人民法院、上海文化和旅游局、教育部、交通運輸部、人社部
等國家諸多機關和部門都先后肯定了電子簽章、電子印章、電子合同作為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并且不斷加強電子合同等相關電子證據在數字化在線政務服務中的廣泛應用。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省市推廣移動微法院,在互聯網法院和互聯網仲裁院的基礎上,進一步結合微信小程序和電子合同等實現在線打官司“最多跑一次”或“不用跑”。
結合電子合同等電子證據進行在線訴訟審理,成為高效便捷、節省維權時間和成本的新選擇。
而此次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也再次促進了民事審判證據調查、審核、采信乃至民事訴訟程序操作,尤其是電子證據界定規則的規范化。
今后在民事訴訟尤其是合同糾紛中,這些電子證據也能夠與經過公證的電子合同一起,成為合同糾紛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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