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沒有經過公證能否作為證據采信?
互聯網的發展讓電子證據的概念進入大眾眼簾,也對傳統的司法審判中的“書面合同”“原始憑證”、“貸款檔案”等概念帶來了沖擊。金融交易形態呈現出電子化的特征,在訴訟上,銀行提交的電子證據也層出不窮。所以就帶來了一個疑問:電子證據沒有經過公證能否作為證據采信?
首先我們看一個經典案例:
袁某因為個人消費向某銀行申請消費貸款,在網上與銀行簽訂《個人“點即貸”借款合同》,合同內容約定:袁某向銀行申請個人消費貸款20萬元,用途為購買耐用消費品,貸款期限為1年,即2016年8月到2017年8月止。
合同簽訂后,銀行向袁某發放貸款20萬,貸款到期后,袁某未如約償還本息,因此,銀行將袁某起訴至法院。
該筆貸款交易流程都在線上完成,在庭審中,銀行提交了電子版《個人“點即貸”借款合同》打印件(并無袁某簽字確認)、袁某申請貸款的視頻截圖、銀行放款憑證、賬戶交易流水、錢款明細、催收記錄等證據。而袁某對《個人“點即貸”借款合同》提出異議,認為他并沒有在合同上簽名確認,且該電子合同未經公證,要求法院駁回銀行訴請。
在上面這個案例中,就因為電子證據產生了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銀行提供的電子證據沒有經過公證,難以采信。銀行僅提供《個人“點即貸”借款合同》的打印件,未經公證,且未能在法庭上使用電子載體、登錄相應網頁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核對,不能證明未篡改,在袁某未自認的情況下該電子證據難以采信。
一種觀點認為:該電子證據可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應予以采信。銀行提交的合同打印件雖然未經過公證,但是提交的袁某申請貸款的視頻截圖、銀行放款憑證、賬戶交易流水燈證據與該電子證據相互印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應當予以采信。
庭審結果:法院予以采信,袁某應償還銀行本息。
這是一個電子證據沒有經過公證仍可以作為證據采信的案例,主要判定的依據是證據鏈的形成。
此案例為2017年的案例,當時電子公證仍不完全,現在已經是2020年,電子證據公證已經不是一件難事。電子證據公證主要指公證機關或公證人員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過公證的方法對電子證據進行固定和保管。而且,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不需要再出示原始載體,證明力高于一般證據,公信力、證明力都相當高。
還有一種情況,電子證據雖然未經公證,但是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證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或者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現在簽署電子合同的企業越來越多,所以在選擇平臺上,電子合同存證和出證也就比較重要。放心簽電子合同提供證據鏈服務,打造出了存證出證一體化解決方案,構建一個完整的閉環電子證據鏈條,聯合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仲裁機構提供簽署報告、權威公證、在線仲裁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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