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的方式以及與財產保全的區別
1、什么是合同保全?
2、合同保全方式有幾種?
3、如何區別撤銷權行使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4、合同保全與財產保全的區別是什么?
所謂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正當處分其權利和財產,危及其債權的實現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者代位權的債權保障方法。《合同法》第73、74、75條對此制度作出了規定。保全措施是指為了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合同的保全,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債的保全,是指為了防止合同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利益受損,而允許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某種權利予以干預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方式有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一)代位權:
它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要件: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對于代位權的行使,只要具備代位權的條件,債權人即可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本人都會產生法律效力。
(二)撤銷權。
當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行為,根據《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釋二》的有關條文,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3、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4、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5、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保全方式有代位權、撤銷權兩種,代位權與撤銷權都有一定的行使要件,撤銷權要在五年之內行使,否則就會撤銷,對于轉讓價格按照規定要在指導價格的70%-130%之間,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可以行使的權利和義務十分復雜。
(一)、客觀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這種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或者將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處分財產的行為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抵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財產等。當債務人采取上述不正當或非法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事實上的資不抵債,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二)、主觀要件:
這是說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為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即明知行為有損于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仍然執意為之。這里,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也就是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自身無能力償還債務,從而侵害債權人的權益但仍然實施該行為:
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即第三人在債務人以極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時,事實。上已經知道此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但還是堅持完成行為,主觀上的惡意同樣是明顯的。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的強制措施。合同的保全與財產保全都是債權人享有的一種權利,但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
第一,申請的條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條件是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而財產保全的條件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第二,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不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規則,財產保全債權人只向債務人提出申請,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請。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與第三人實施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于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會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此種現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第三,保全的措施不同。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而合同保全的措施代位權或撤銷權。所謂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已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的債權;所謂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的行為。
第四,適用的法律不同。財產保全,是程序法中制度,適用的程序法即《民事訴訟法》,必須依程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適用的是實體法即合同法,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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