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員工離崗半年又上班,法院怎么判?
李某在2015年3月進入某市一家企業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春節后,李某未到企業上班。半年后,他又回到該企業,但雙方仍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也沒有給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在此期間,李某出過一次工傷事故。2017年春節過后,李某再次擅自離開。其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及2016年9月到2017年1月的雙倍工資。仲裁裁決后,李某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企業表示:同意仲裁書里對工資、經濟補償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的計算方式,但是雙方的勞動關系從2015年3月開始一直延續并未解除,因此李某主張雙倍工資并無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自2015年3月和被告建立勞動關系,2016年春節過后到2016年8月底并未上班,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工資,雙方雖然沒有書面解除勞動關系,但是雙方在長達半年時間內均未向對方履行勞動法上的義務,當視為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
2016年8月原告又到被告處上班,雙方重新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但因為未簽署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原告2016年9月止10月因工傷停工留薪期不應該計算雙倍工資,所以,原告可以獲得雙倍工資的期間應為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
員工擅自離崗是否視為自動離職,法律方面并未明確規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也并不同意,對于滿足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方面連續性的條件,可以認定是履行原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法律對于“短時間、連續性”未作具體表述,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用人單位如何規避這樣的風險呢?
首先,勞動者擅自離崗,企業應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當然解除程序要合法。先書面通知勞動者來上班,不來上班則視為曠工。如果規章制度有規定的話,按照規章制度的曠工天數計算;如果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的話,連續曠工15日后用人單位就可以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勞動者,以此來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對勞動者超過一個月后再回來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最好重新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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