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引發的旅游、房屋租賃、采購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各地政府采取嚴厲措施防止新冠病毒蔓延,在很好控制疫情的同時,也使得很多原定的合同無法正常履約,因疫情導致的合同糾紛應如何處理呢?
首先,要看本次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在法律層面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需要結合該疫情的具體情況、影響規模等綜合因素來考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世界衛生組織宣布新冠肺炎疫情為“國家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參考2003年非典型肺炎的相關處理措施及案例,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可定性為“不可抗力”,且針對此次疫情人民法院已有相關案例。
其次,按照合同糾紛類型做針對性處理。
1、旅游服務合同
因本次疫情屬不可抗力情形,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均無過錯,根據相關規定,不能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可以請求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在旅行社已經采取相應減損措施但部分費用仍不可退還的情況下,確實無法退還部分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律師建議:因疫情突發,雙方均無過錯,為了減少損失,支持旅游業健康發展,雙方可以積極溝通,互相理解,以延遲出行等方式變更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否能以本次疫情為由要求解除或者減免租金、延長租期主要看租客不能履行合同與疫情的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如果租賃住房的租客因為受到出行管制時無法使用租房,或者租賃商鋪的租客因為政府行政命令無法營業的,那么租客有權依照公平原則要求房東減免部分房屋租金或延長租期。
如果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的,也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3、采購合同
為防控疫情,各地政府要求延遲復工復產,諸多企業生產力受到影響,采購合同無法按約履行。
在此情況下,交易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變更合同,對于無法按時交貨的,可以適用不可抗力主張免除逾期交貨的責任(必要時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出具“不可抗力證明書”)。如因逾期交貨,合同目的已無法達成的,亦可解除合同。對于未按時支付貨款的,因疫情與逾期付款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不能適用不可抗力免除逾期付款責任。
4、線下輔導合同
受疫情影響,家長給孩子報的培訓班線下課程停止了,由此引發家長和培訓機構的合同糾紛。
疫情導致線下停課,屬于不可抗力,如果確實影響到合同目的實現,則合同雙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也可以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選擇變更合同內容。
以上均是指在疫情發生前訂立的合同,如是疫情發生后訂立的合同,應推定當事人在締約時,對該疫情事件所發生的變化和后果已有預判,不能適用不可抗力主張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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