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如何立案,來看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規定!
對于網上立案,很多人都沒有聽過,或者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網上立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網絡接受當事人提交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起訴狀和相關訴訟材料或申請執行書并在線審查的一種便民方式。
因為這是一種新型訴訟方式,所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網上立案的若干規定(試行)》,接下來就詳細了解一下網上立案的規定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網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進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規范化水平,搭建全市統一的跨層級、跨區域案件網上立案平臺,開創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新局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的通知》等規定,結合全市兩級法院網上立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目的意義】
網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市各級法院、各部門應高度重視,積極參與,以爭創線上“一網通辦”、線下“一站服務”的集約化訴訟服務機制為目標,加快推進訴訟服務中心現代化建設,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訴訟服務。完善網上立案容缺受理機制、加快推動跨層級、跨區域協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機制,實現訴訟服務“就近能辦、同城通辦、異地可辦”,切實減輕人民群眾訴累。
第二章 全市案件網上立案平臺
第三條【全市案件網上立案平臺】
全市案件網上立案平臺是指申請人按照要求準備起訴材料,并通過網上立案平臺的在線功能模塊提交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由專司網上立案人員通過在線閱讀、電話等方式查閱起訴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種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四條【案件類型】全市法院實行網上立案的案件類型為一審民商事、知識產權、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國家賠償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民商事再審案件及廣州互聯網法院上訴案件,可探索實行其他特殊類型案件的網上立案。
第五條【職能部門與人員】全市兩級法院的立案庭為網上立案的職能部門,應指定業務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專職負責本法院網上立案工作。
第六條【釋明引導】為積極預防和有效減少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訴權濫用現象的發生,負責網上立案工作人員應審慎核對網上立案的案件當事人基本信息、起訴原因、訴訟目的、證據材料等立案要點。
對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并通過網上立案在線功能向申請人提交應補充材料的清單。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通過網上立案平臺等方式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做好釋法引導工作。
負責網上立案工作人員以網上答復為主,也可利用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其他形式進行答復。利用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其他形式進行答復的,負責網上立案工作人員要做好記錄,并在網上立案系統注明回復時間、方式及主要內容。
第三章 容缺受理機制
第七條【容缺受理機制】
對原告或申請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案件、小額訴訟案件及系列案,允許網上立案申請人在提交網上立案申請時,只上傳起訴狀(申請書)、當事人的主體材料、訴請的主要依據以及能確定管轄法院的材料,申請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紙質訴狀,對與案件事實爭議等有關的其他材料當事人可自愿選擇是否在本次網上立案時掃描上傳。
第八條【可容缺的材料類型】針對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請人可以選擇在網上立案平臺只上傳起訴書、當事人的主體材料、主合同、與管轄爭議有關的材料及證據清單,其他涉及實體爭議的證據材料可不在網上立案平臺上傳。(可容缺的參考材料詳見附件1)
針對執行案件,申請人可以選擇在網上立案平臺只上傳交申請書、主體材料和申請執行依據的首頁和主文,其他執行依據中記載事實理由的頁面、不必要的評估報告等材料可不在網上立案平臺上傳。
第九條【容缺材料的補交】對通過網上立案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將完整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與訴訟相關材料的電子版上傳,申請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紙質材料。
第四章 跨層級、跨區域協作立案機制
第十條 【跨層級、跨區域協作立案的范圍】凡依法屬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各基層法院(包括廣州互聯網法院)管轄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執行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選擇向上述任一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申請。各法院應協助申請人在網上立案系統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申請。
第十一條【跨層級、跨區域協作立案的處理方式】各法院收到跨區協作立案的起訴(申請)材料后,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在起訴(申請)書上注明受訴法院。
對符合當場立案條件且應由本規定第十條所涉法院管轄的,應協助申請人向受訴法院提交網上立案申請,為申請人提供代為接收、轉送起訴(申請)材料服務,向申請人出具《廣州市法院跨區協作立案材料接收憑證》。(詳見附件2)
對符合立案條件,但不屬于本規定第十條所涉法院管轄的,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及遞交材料。
對缺少跨區協作立案材料的,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在補齊相關材料后,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對申請人提出的跨區協作立案的起訴(申請),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可當場指引申請人先向受訴法院提交網上立案申請,等受訴法院通過網上立案審核后,請申請人根據受訴法院意見處理。
第五章 時限
第十二條【網上立案的時限】負責網上立案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網上提出的立案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進行處理,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當日將案件轉入內網審判業務數據庫,生成正式案號并分案,分案后當日通過系統向申請人發送加蓋法院電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書》、《訴訟費繳納通知書》等材料,明確告知當事人正式案號、查詢密碼、業務庭的經辦法官等信息。
第十三條【超時限管理】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網上立案申請后,負責網上立案工作人員超期未完成的,系統將發送提示短信進行提醒。各層級領導應加強管理督促,確保及時處理網上立案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全市案件網上綜合受理平臺維護管理分成二個部分,其中,日常網上立案案件立案管理工作由市中院立案庭負責,技術系統的運行保障工作由市中院科信處負責。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期限按照法律規定均從次日起計算,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后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上級法院的規定相抵觸的內容,適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上級法院的有關規定;與本院以往規定不一致的內容,適用本規定。
附件1:廣州法院網上立案可容缺的材料
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
(2)貨款收支憑證;
(3)拖欠貨款的證據;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償的證據;
(5)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以及相應憑證。
2.其他證明案件事實且與確定管轄無關的證據。
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借款合同關系以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的證據:
(1)借款合同、協議中與確定管轄無關的內容;
(2)抵押合同、抵押物權屬證明、抵押登記情況的證據;
(3)保證合同或者保函;
(4)質押合同、質押動產或者質押權利憑證交付的證據、出質登記的證據。
2.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發放借款的證據;
(2)還本付息的證據。
3.其他證明案件事實且與確定管轄無關的證據。
三、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加工承攬合同、協議中與確定管轄無關的內容。
如:定作物完成的數量、質量和支付價款等證據。
四、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股權轉讓合同關系的證據:
(1)股權轉讓合同、協議中與確定管轄無關的內容;
(2)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出資)的證據。
2.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出讓或者接受股權(出資)的證據;
(2)出資證明、股東名冊;
(3)公司管理權轉移的證據;
(4)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
3. 其他證明案件事實且與確定管轄無關的證據。
五、合伙糾紛可容缺的材料
1.合伙人出資形式、出資數額的證據;
2.退伙協議以及退伙清算的證據;
3.會計帳冊以及合伙財產狀況的證據;
4. 其他證明案件事實且與確定管轄無關的證據。
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交付房屋和支付購房款的證據;
(2)房屋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3)辦理過戶手續或者未能過戶的原因、理由的證據;
(4) 出賣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和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5)出賣出租房屋的: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的證據。
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證據;
(2)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遲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轉租轉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證據;
(3)出租房屋毀損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絕修繕的證據。
八、不動產權屬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不動產產權證以及通過繼承、贈與、買賣、抵押、典當取得不動產產權的證據;
2.不動產使用情況的證據;
3.改建、擴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屬物的:報建、審批、施工的證據;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且與確定管轄無關的證據。
九、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的部分證據:
商品房預售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支付購房款數額、時間、方式或者未足額支付、拖欠購房款的證據;
(2)交付房屋和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原因、理由的證據;
(3)商品房的質量、面積情況或者提出異議的證據。
十、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等證據;
2.委托拆遷的:委托拆遷合同、協議;
3.被拆遷建筑物的面積、結構、附屬物等證據;
4.被拆遷人家庭人員戶籍材料;
5.被拆遷人已經回遷的:回遷房屋狀況的證據;
6.支付或者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證據;
7.強制拆遷的:實行強制拆遷的原因、理由、實施情況的證據;
8. 其他證明案件事實且與確定管轄無關的證據。
十一、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合作建房合同、協議中與確定管轄無關的內容。
(1)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報建、審批材料;
(2)實際出資數額、方式、時間的證據;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驗收證明等房屋建設情況的證據;
(4)建房資金使用情況的證據;
(5)房屋已經預售或者已經建成出售的:收回資金數額、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證據。
十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合同、協議中與確定管轄無關的內容。
(1)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或者未足額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證據;
(2)交付轉讓土地的證據;
(3)土地開發、利用、建設情況的證據。
十三、建筑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建筑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協議中與確定管轄無關的內容。
(1)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進展情況的證據;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額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證據;
(3)工程質量情況或者提出異議的證據;
(4)工程結算的證據。
十四、婚姻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的:報警處警材料、法醫鑒定,證人證言;
(2)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處罰決定或者相應法律文書(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追究的);
(3)涉及重婚或者與他(她)人同居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有關照片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4)曾經有過糾紛并作了處理或者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街道調解委員會以及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
2.子女情況的證據:
(1)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的證明;
(2)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子女本人愿隨父或隨母生活的證據。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
(1)房產:房產證(不動產產權證)或者購房合同、發票以及出資證明;
(2)銀行存款:銀行賬號;
(3)股票: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車輛:行駛證、車牌號;
(5)股權:公司工商登記、出資情況的證據;
(6)經濟收入證明;
(7)證明存在債權債務的相關證據;
(8)若因婚后繼承、受贈所得財產,證明其來源的證據;
(9)財產有約定的:書證。
十五、繼承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法定繼承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婚姻、生育和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據;
(3)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收養關系證明書;
(4)繼承人以外、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居委會、村委會或者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
2.遺囑繼承的證據
(2)公證遺囑:公證書;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書;
(4)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書;
(5)口頭遺囑: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證言;
(6)以錄音形式立遺囑:錄音、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證言。
3.被繼承人財產的證據
(1)房產:房產證或者購房合同、發票以及出資證明;
(5)股權:公司工商登記、出資情況的證明;
(6)債權債務:借據或相關的證據。
十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受害人傷殘法醫鑒定書以及殘疾等級評定證明;
2.受害人經濟收入、家庭成員狀況的證明;
3.醫院診斷情況的證據和醫藥費、殘疾用具費(以國產用具為準)、交通費、住宿費等單據;
十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損害的時間、地點、方式的證據;
2.當事人承認或者雙方達成損害賠償的證據;
3.人身損害的證據:
(1)醫療單位診斷證明;
(2)法醫鑒定書以及傷殘等級評定書;
(3)醫藥費、住院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證據。
4.財物損害的證據
財物受損情況、受損程度評定、受損財物原價值、修理費用等證據。
5. 其他證明案件事實且與確定管轄無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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