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案例分析:汽車融資租賃行業電子合同糾紛訴訟案例
3月20日,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的一起訴訟判決引起了我們的關注。
案例簡述:
陳某與浙江某公司旗下的汽車融資租賃平臺產生合同糾紛,一審判決該平臺不存在欺詐,與用戶簽署的電子合同沒有被修改,駁回了陳某“1賠3”的訴求,同時支持平臺方面要求陳某支付租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律師費、取證費等訴求。
事件經過:
2017年12月,陳某在汽車融資租賃平臺運營的天貓店鋪下單新車一輛,約定方案為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購車,先租賃12個月,付款方式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訂單詳情中顯示有相關協議,協議名稱為《天貓開新車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2018年1月,陳某使用電子合同在該平臺運營的APP上簽署了《提車確認單》,完成了對交付車輛的檢驗并提取車輛,此后陳某支付了12期的租金。
2019年1月,陳某與平臺電子簽署了續租協議,協議規定租賃期限為12個月,車輛所有權仍歸平臺所有;租賃期限到期時,陳某可選擇“一次性支付尾款”或“申請貸款”等方式獲得車輛所有權;如果陳某未能按時支付月租則構成違約,需要支付違約費用等其他相關服務費用。
2019年1月,陳某支付第一期租金,此后共支付7次租金,但是陳某從8月份逾期并停止支付租金,平臺根據續租協議規定收回了車輛。于是,陳某以“雙方簽訂的電子版協議并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平臺宣傳涉嫌欺詐”等原因向法院起訴平臺,要求法院認定協議無效,并要求平臺退還首年與第二年的月租,而且要支付已付付費用的3倍賠償等費用。
案例分析:
有律師表示,該平臺所簽合同名稱中包含“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內容中也多次出現“融資租賃”,詳細介紹了業務模式以及客戶享有的權利等。因此,平臺已經盡到了合同法中的告知義務,完整的服務方案在產品端和合同中均有清晰展示,不存在陳某所說的欺詐。陳某出示的證據無法證明他是受到平臺虛假宣傳而建立合同關系。
陳某起訴平臺的另一原因是“雙方簽訂的電子版協議并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陳某認為合同是后臺自行生成,原告(陳某)未簽字確認,甚至不知道有合同的存在。
在互聯網如此發達的時代,“沒有簽過紙質合同”經常會出現在一些糾紛中。案例中的平臺采用電子合同的形式,有些消費者便認為合同流程有問題,事實上,電子合同已經廣泛應用且被司法認可,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該平臺與用戶簽署的電子合同,由第三方專業的簽名機構提供簽署服務,以用戶短信校驗碼校驗形式簽署,并加蓋CA認證的電子簽章,符合電子合同效力要求。而天貓店的合同,通過支付寶自身實名認證加支付密碼輸入的方式,表明用戶認可協議內容并下單支付款項。在擁有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互聯網電子簽名平臺上,合同一經簽訂后,不管是平臺還是平臺上的用戶,都無法對合同進行篡改。
案例判決:
陳某以電子協議未經簽字即未成立的主張,以及主張平臺存在欺詐的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陳某未按約支付租金,應該承擔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民事責任。對于該平臺的反訴要求,法院支持陳某支付該平臺為此支出的律師費、取證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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