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勞動合同裁判案例:這樣簽署的電子勞動合同不成立!
目前疫情已經穩定,不少企業仍在響應國家號召,采用電子合同方式簽署勞動合同。不少企業HR采用諸如電子郵件、微信、QQ等社交工具進行勞動合同內容協商確認,還有一些采用線上平臺簽署電子勞動合同。
那么線上簽訂勞動合同效力到底怎么樣呢?我們來看一些經典的電子勞動合同判例吧。
1.某國際貿易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送的電子郵件對雙方的勞動報酬、合同期間、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且勞動者回復予以確認的,應認定雙方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案例時間:2010年)
裁判規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送電子郵件包含勞動合同應具備的具體內容等,應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2.上海某旅行社訴某員工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點: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登記備案網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但未包含勞動合同必備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及地點、勞動報酬等內容,不符合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實質要求。且勞動者無法自行查詢登記內容,不符合當事人應協商一致的原則,應認定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案例時間:2015年)
裁判規則:單位僅在相關電子平臺備案用工信息,缺少勞動合同應具備的內容,且勞動者無法自行查詢內容的,應認定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3.北京某管理公司訴某員工勞動爭議案
案例要點: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以電子郵件附件形式發送給勞動者,勞動合同部分內容空白,雙方沒有簽字蓋章予以確認,事后也未簽訂確認合同書等確認勞動合同成立,不能認定單位已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案例時間:2016年)
裁判規則:單位以電子郵件方式將空白勞動合同發送勞動者,但雙方并未簽字蓋章予以確認的,不能認定雙方已簽署勞動合同。
4.某銀行起訴某物流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點: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簽訂電子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應視為單位已經履行了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勞動者以電子勞動合同不屬于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的,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時間:2019年)
裁判規則:電子勞動合同應屬于書面勞動合同的范疇。
從以上案例來看,采用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合同,會出現很多問題,難以被認定為有效電子勞動合同。若采用該方式,企業日后會負有較重的舉證責任,如,企業必須證明電子郵箱、微信號等使用者的身份。另外,證據也較難保存,比如手機故障或者丟失,或者清空聊天記錄等。
采用線上平臺簽署的方式則可以避免以上問題,企業和第三方服務平臺的合作模式已經相對成熟,運用起來也比較便捷高效。電子合同簽署采用了非對稱加密技術、CA證書、第三方取時技術等科技手段,使得電子合同一旦出現改動都能被發現。在法律上更加被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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