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發生前提交離職申請書,公司未同意,疫情期間是否可以撤回?
疫情期間,有很多職工可能會遇到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簽署新勞動合同的問題,今天給大家統一解答一下這些相關問題。
問題一:找新工作可以簽署電子勞動合同嗎?電子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答:可以簽署電子勞動合同,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與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說,合法、合規的電子勞動合同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問題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什么?
答:對于企業來說,最好和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合作,不建議采用短信、微信或者電子電子郵件的方式簽訂合同,也不建議自建平臺。因為企業在自建平臺上簽署的電子合同,很難證明合同數據的完整、準確、可靠性,舉證成本較高。另外,規模較小的企業恐怕很難自建平臺。
目前,企業和第三方服務平臺的合作模式已經相對成熟,運用起來也比較便捷高效。電子合同簽署采用了非對稱加密技術、CA證書、第三方取時技術等科技手段,使得電子合同一旦出現改動都能被發現。當然,電子合同內容首先要合法,合同內容應當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列明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
對于勞動者來說,應該認真閱讀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在本人真實意愿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完合同后,也要做好勞動合同留存,并檢查雙方電子簽名是否完整。
當然,雙方應選擇安全可靠的平臺進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時應結合用工節點、簽訂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
問題三:疫情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系是否終止?
答:分為三種情況:
①被認定工傷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②未被認定工傷,但被確診新冠肺炎或者疑似、密切接觸者在治療、觀察期間的,應順延至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③未被認定工傷,也不屬于確認、疑似、密切接觸者的,按照一般法律規定,處于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的,勞動合同到期,應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后終止。
問題四:勞動者于疫情發生前提出離職,但并沒有得到公司書面審批通過,勞動者是否可以撤回離職申請,該勞動關系又是否解除?
答:如果勞動者想撤回,必須經用人單位同意。
疫情發生前,有些勞動者已經提出離職申請,但隨著疫情發展,年后找工作并不容易。有些勞動者便認為單位還沒有通過離職申請,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還沒有接觸。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一般認為,勞動者單方解除權是一種形式權,即不以用人單位的意愿及行為為基礎,只要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書,該勞動關系即在30日以后得以解除。
如果勞動者想撤回,就必須得到用人單位同意。需要提醒的是,如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撤回,應要求員工出具《撤銷辭職聲明》或在30天以后再次訂立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無意留用該員工,可發出通知,告知員工30日后勞動合同解除及相關的交接手續辦理事項。
問題五:因疫情影響,銷售人員每月指標未達標,用人單位是否能以勞動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辭退?
答:不能。因為銷售指標是未實現的業績,尚不屬于現實存在的公司資產,不能等價于造成公司損失。因疫情原因造成業績不達標,并非是勞動者個人原因。如果以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辭退,用人單位可能會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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