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版《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為什么在這個案例里不管用?
李某自2016年起任城市經理,月工資5000元。2018年4月19日,公司關閉李某的釘釘系統,并且發送電子稿《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通知其離職。李某收到協議書后,要求補足社保繳費基數或補繳公積金,人事予以拒絕,故李某未在離職協議書上簽字確認。
公司重新招募同崗位員工替代李某工作。雙方僵持不下,公司“以曠工為由”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李某不服,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000元/月×2.5個月×2倍)
關于李某是否存在“曠工”的情形,仲裁委認為,公司在雙方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于2018年4月19日單方關閉李某的釘釘辦公系統,向李某發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協議書的電子稿要求李某打印后在乙方處簽字后寄回公司的行為本身屬于雙方溝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事宜的行為。
李某閱后提出與公司存在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足等問題,就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并未協商一致,故李某拒絕簽字亦無不妥。
在上述情形發生后,公司仍關閉李某辦公系統,并招募人員入職接替其崗位,拒絕向其提供工作條件,并且雙方仍處于就解除勞動合同協商過程中,公司單方面以李某存在“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仲裁委支持了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以上案例所說的電子版《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仍需要打印出來簽字確認,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電子合同。電子合同,并非是把紙質合同變成電子文檔那么簡單。電子合同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電子檔形式可直接簽字蓋章的一種合同表現形式。
電子合同簽字蓋章使用的是電子簽名或者電子印章,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傳統的紙面簽字或者蓋章的功能,以確認交易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保證交易的安全性、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
加蓋了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的電子合同,才符合法律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書面合同。如,《電子簽名法》認可可靠電子簽名的合法效力,《合同法》認可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合法載體,《民事訴訟法》認可電子數據作為法定證據種類的合法地位。以上均從立法層面確立了電子合同應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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