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馮藝東提出規范格式合同,來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在今年兩會上,人大代表蔣勝男提出網文行業要制定“著作權制式合同”,來保護作者利益。制式合同,也被稱為格式合同,是生活中較為常見的一種合同,飛機票、高鐵票、保險單、網絡購物協議等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簡化了合同訂立過程,提高了交易效率,所以應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是這也產生了很多不規范的問題。
一般來說,格式合同條款冗長、字號小,消費者很難仔細閱讀,有些消費者也根本不去閱讀;格式合同用語也多為專業術語,消費者看了也一頭霧水;格式合同多包含一些對經營者的不合理免責、消費者責任過重等陷阱或者霸王條款。
全國政協委員馮藝東稱,格式合同提供方通常是處于強勢地位的經營者,擁有強大的專業和法律知識優勢,作為接受一方的普通消費者,對法律知識和條款缺乏了解,導致格式合同存在各種問題,極大的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這一方面來看,“著作權制式合同”即便能出臺,能否保證中小作者的合法權益仍然是未知之數。針對“制式合同”的問題,馮藝東提出以下建議:
一、規范格式合同內容和結構
針對不同行業特點,格式合同字數和字號要有明確要求,避免暗藏陷阱;格式合同中涉及的經營者免責條款、消費者義務條款前置,并醒目標示,專業術語應當做注釋。
二、分行業制定、推廣格式合同示范文本
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法律專家、經營者、消費者代表,共同擬定格式合同。不采用格式合同的經營者應說明理由,并將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與示范文本的不同之處標明。
三、專項整治不規范格式合同
監管部門集中開展對“霸王條款”等不規范格式合同的專項整治。
四、適時修改《合同法》,嚴格規范格式合同
適時對《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對格式合同的內容、結構、展現形式等作出具體和嚴格的規定。
以上四條如果能實行,對消費者的權益有極大的保護。不過,因《民法典》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也將同時廢止?!睹穹ǖ浜贤帯吩诂F有法律、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格式條款也做了相關調整。
一是進一步強化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說明義務,加強對接受格式條款一方的保護。首先,擴大了提示說明義務的范圍。合同法所規定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說明義務的范圍為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合同編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與接受格式條款一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其次,對于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接受格式條款一方的規定。合同法對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未作規定。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提示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相關條款,對方可以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合同編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則進一步規定,此種情形下,接受格式條款的一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二是細化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編第四百九十七條分三項對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進行羅列。其中第二項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相較于合同法的規定,增加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減輕其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同時對于此類情形以“不合理”作為限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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