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例:為何電子合同沒有簽,仍然被認定合同成立
案例簡介:
某傳媒公司因視頻拍攝尾款未能支付,將某投資公司起訴至法院。
糾紛雙方:
原告:某傳媒公司,法人胡某
被告:某投資公司,法人蔡某
一審法院認定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蔡某找到原告公司法人胡某,商談由原告公司拍攝欄目紀錄片的事宜。此后,雙方三次見面交談拍攝制作紀錄片的具體事宜,蔡某對原告公司提供的樣片認可,并確定合作意向。
隨后,在蔡某的要求下,原告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拍攝了第一期人物紀錄片。2019年1月14日,蔡某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原告公司的法人支付5000元。原告公司又于2019年1月23日拍攝了第二期人物紀錄片。2019年1月24日,蔡某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法人胡某支付5000元。
胡某通過微信發送電子文本的方式在2019年1月25日向蔡某發送了電子合同版本,但蔡某未回復。原告公司對兩期紀錄片進行后期制作后,在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間陸續通過微信發送視頻的方式向蔡某交付紀錄片的樣片視頻。
2019年4月1日,原告公司法人胡某發送微信信息,提供獲取視頻的百度云的鏈接給蔡某,將紀錄片成片的視頻提交給蔡某。胡某將鏈接發送給蔡某后,一直與蔡某通過微信及電話方式進行溝通,并要求被告對所拍攝的兩期紀錄片進行審片,但蔡某未予回復確認,也沒有向原告提出修改意見。胡某在2019年4月上旬與蔡某見面溝通時,詢問所拍攝的紀錄片是否通過,蔡某只是口頭回復說沒有什么問題,蔡某同時口頭答復會向原告結清拍攝紀錄片的制作的尾款42000元。
原告公司法人胡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告公司另一董事發送催款信息,但對方未回復。胡某與蔡某在2019年6月25日手機通話時,蔡某口頭答應會對前期所發生的費用結清。胡某在2019年7月3日向蔡某發送微信信息:“這樣吧蔡總,請先處理一下尾款42000(26000×2-10000),其他等我們見面了具體再談”,但蔡某未予回復。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材料,原告提供的證據也不存在影響其證明效力的因素,故一審法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陳述的案件事實依法予以確認。原告、被告之間的紀錄片拍攝制作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公司沒有按約定完全履行向原告公司支付紀錄片制作費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現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紀錄片制作費42000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定案情: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另查明,原告公司法人胡某于2019年1月25日通過微信向被告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蔡某發送了電子版本合同,之后詢問“蔡總上次合同看還有什么問題,提出討論一下,或者你們調整后的,我們再確認一下”。蔡某回復“把電子版發來,好多地方需要修改”。胡某重新發了電子版合同,蔡某回復“收到”。
法院認為,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預付款項,原告公司通過微信方式向被告公司交付紀錄片視頻,雙方之間的紀錄片拍攝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有效。
綜合雙方合作的過程以及微信溝通的情況,雙方就紀錄片的拍攝有明確的合作意向且已實際履行,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被告公司一方面對合同內容沒有給予明確表態,另一方面又正常接收原告公司交付的樣片、成品。被告公司辯稱其已婉拒簽署合同,與實際情況不符。被告在原告已實際履行完合同并多次催促的情況下一直回避問題,由此導致糾紛產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本院對其意見不予采信。
最終裁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提示:
本案中,雖然原告發送的電子合同,被告并未簽署,但是被告有明確的合作意向且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判決。微信聊天記錄在本案中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在2019年12月26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其中明確規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雖然雙方沒有簽署合同,但是原告仍然勝訴了。不過,這種情況還是比較特殊的,原告的證據保存較為完整。如果簽署了合同,原告就不必這么麻煩了,合同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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