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案例:電子合同管轄權問題一定要注意
案例簡介:
因借款合同產生糾紛,鄭某將被告起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后進行上訴。
糾紛雙方:
原告:鄭某
被告:某機械設備公司
二審上訴內容:
原告上訴理由:
1.原告與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某供應鏈公司、某科技公司、某產權交易中心是借款合同關系。在科技公司運營的官網上注冊成為會員,并通過其平臺以交易放款的方式出借10萬元,因該筆借款有明確的還本付息期限及利率計算標準,故該筆借款系原告向機械設備公司提供的借款,兩者之間系真實的借款合同關系;
2.從未與機械設備公司達成關于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的合意。原告在使用平臺點擊確認出借款項之前,并未收到機械設備公司提供的電子合同及其文件,更不清楚電子合同中關于管轄權約定的條款。機械設備公司備存的電子合同均為格式合同,其中關于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的條款也屬于格式條款,然而其并未采取任何設備提醒原告注意格式條款內容,故原告有權對合同中關于約定管轄法院的格式條款內容予以否認。
3. 機械設備公司備存的電子合同及其他文件無任何合同乙方的簽名蓋章,也未通過時間戳服務中心驗證,存在真實性風險,故該電子合同及其文件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自科技公司運營的平臺上下載了加蓋“可信時間戳認證”的電子合同及文件,在驗證時,驗證結果顯示為“電子合同未通過驗證,可能存在真實性風險!錯誤提示:該電子文件已被篡改”。
同時,原告認為一審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二條,原告在確認放款之前從未收到過機械設備公司發出的任何要約,電子合同及相關文件上亦從未出現原告的親筆簽名或真實、可靠的電子簽名,從未作出過任何關于機械設備公司發出的要約的承諾,且該電子合同未能通過驗證,真實性存在風險,故該電子合同及相關文件并不具備合同成立生效的形式要件,不應對原告產生約束力。
2.對管轄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十條,在本案中,因電子合同及相關文件未依法成立并生效,故電子合同中關于管轄法院的條款亦當屬無效。
3.對于網絡簽訂、履行的合同,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傾向于保護弱勢一方的消費者群體。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等與網絡簽訂、履行的合同相關的管轄規定可知,立法精神系傾向于保護弱勢一方的網絡消費者或購買者。
二審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原告鄭某與被告簽訂的《XXX產品認購協議》第十條第2款“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三方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審查該約定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為有效協議,雖然該協議在時間戳服務中心官方驗證結果顯示為“電子合同未通過驗證,可能存在真實性風險!錯誤提示:該電子文件已被篡改”,但并不能據此否定各方當事人對爭議約定管轄法院的合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本案認購協議中的甲方即機械設備公司在深圳市××區,故一審法院(在廣州市)對本案無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一審法院裁定如下:對鄭某的起訴不予受理。
二審法院認為,原告鄭某通過網絡平臺簽訂電子合同并出借了款項,該電子合同已生效并實際履行,其中約定了管轄條款,該條款以合同的其中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沒有違反級別管轄及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為有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審法院并非當事人管轄條款約定的受理法院,故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鄭某的起訴,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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