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租房合同未到期,租客違約要賠多少錢?
案例簡介:
雙方因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產生糾紛
糾紛雙方:
原告:金某(承租人)
被告:王某(出租人)
認定案情:
2019年5月29日,原告與被告通過某租賃平臺簽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電子合同),載明:
甲方將坐落于杭州市某小區(qū)的房屋出租給乙方;租賃起止日期為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租賃期限為1年;該房屋租賃期限內分4期支付房租;該房屋的房屋押金金額為3400元,月租金3400元,每月周期費用為50元(含管理費50元);
乙方應根據(jù)每期提前30日的支付方式,分別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7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30日支付該房屋租金及每月周期費用;
乙方發(fā)生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須支付甲方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并賠償損失,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需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1)乙方在承租期內,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退租。
(2)乙方房租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逾期3天以上。
……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將房屋轉租或變相轉租。
租賃期內乙方若需轉租,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簽訂《轉租協(xié)議》。
轉租的租賃價格不低于本合同的價格,轉租成功時,新承租客戶的《承租合同》由甲方負責簽訂,轉租成功后,甲方需乙方簽訂《承租終止協(xié)議》。
若新承租客戶為乙方自行找到的,乙方須向甲方支付500元轉租簽約費,若新承租客戶為甲方找到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50%作為轉租手續(xù)費。
合同變更手續(xù)辦理完畢,甲乙雙方結算各項費用后,甲方應退還乙方押金及已繳納但未發(fā)生的租金。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搬入涉案房屋,租賃期間,原告支付被告押金及租金情況如下:2019年5月29日支付房屋押金3400元及房屋租金10200元(租期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7月27日支付房屋租金10200元(租期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共計23800元。
原告因工作變動,于2019年8月19日通過微信聯(lián)系被告,提出:“我這邊工作變動,上班不是很方便,想咨詢如果搬家的話,這邊房子是怎么弄的流程;因為上次提前一個月讓我交房租,我看錯了,下季度的也已經交了”。
被告回復:“違約”。
原告問:“對,所以咨詢一下。”
被告繼續(xù)答:“或者搬掉幫你轉租”。
原告答:“那我搬好了跟你說。”
2019年8月23日,原告聯(lián)系被告:“我已經搬完了,里面可能要打掃一下”。
被告答:“好的,明天我過去看一下。”
2019年9月14日,原被告再次聯(lián)系,原告提出:“我走的時候是押金加一個季度的錢,怎么算的呢”。
被告回復:“就退一個月,按違約算”。
原告繼續(xù)問:“已經一個月房租沒有了,難道沒有租出去就一直扣我的房租嗎?”
被告答:“那就違約。”
2019年9月29日,被告退還原告一個月的租金3400元。
法院裁判:
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雙方簽訂的《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如租賃期間原告單方面退租,須支付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原告若需轉租,應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簽訂《轉租協(xié)議》。本案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提前退租,被告認為原告違約在扣除兩個月租金后退還原告3400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就轉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轉租協(xié)議》,也未辦理合同變更手續(xù)。原告提前解除合同,須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6800元。原告已支付被告23800元,扣除被告已退還的3400元、實際產生的房屋租金9831元及違約金6800元,被告應退還原告3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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