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電子投保作業規范》發布,用一個案例說明這個文件有多重要!
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發布《人身保險電子投保作業規范》和《人身保險公司業務流程設計規范》兩項標準。
《人身保險公司業務流程設計規范》,該標準規定了人身保險公司業務流程設計的基本原則、主要術語、主要步驟等內容及要求,為人身險公司業務流程設計工作提供總體框架和通用要求。在流程設計方面提高人身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率與質量,提升人身保險公司業務流程的科學性與適用性。該流程規范的發布,也將指導人身保險公司在流程上規避容易出現的業務糾紛。
《人身保險電子投保作業規范》標準制定工作主要落實《電子簽名法》、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精神,進一步推動人身保險投保電子化作業的合規性、規范性。
本標準規定了保險行業人身保險電子投保作業信息采集、信息核驗、信息確認、保費交納、制單發送、回執簽收、信息保存等環節的規范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人身保險電子投保業務的開展、管理和監督。利用保險中介開展信息采集及信息核驗的,也應遵循本標準規范。特殊業務及情況另有監管規定的參照監管規定。
該標準由中國銀保信牽頭,國壽壽險等14家保險公司共同參與編制,規定了人身保險電子投保業務在信息采集、信息核驗、信息確認、保費繳納、制單發送、回執簽收、信息保存等七個主要過程環節的具體要求。
在電子投保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在因為代簽電子簽名造成糾紛的情況。有這樣一個案例:
馬某因患"甲狀腺微小乳頭狀癌"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主張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并要求解除與馬某簽訂的保險合同。在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中,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確認該份文件上的幾處簽字均不是馬某。
馬某從未否認自己締約時應當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但是作為缺乏保險知識和專業醫學知識的普通人,馬某需要保險公司一方對于需要告知的事項進行完整、清晰的說明,且要明確告知履行該義務可能產生的權利義務。而保險公司員工為了達成業務,對于這些事項均未予以說明,甚至代替投保人在保單上簽字。因此,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締約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小提示:電子簽名或反饋驗證碼具有確認投保意愿的法律意義,應像對待手簽姓名一樣慎重。因此,消費者一定要在確認保險產品符合自身需求、確需購買后再履行電子投保程序,防止盲目投保。)
該標準的發布實施,將進一步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消費者提供更加清晰、統一的投保操作服務,提高消費者投保體驗中的認同性和便利性;也為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打下基礎,更好的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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