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合同的不斷發展應用,電子合同的的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泛。人們對電子勞動合同的認識逐漸熟悉,多數人對電子勞動合同的認識,只停留在電子合同是勞動合同電子化的產物等片面層面。而一個合格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勞動合同是具備很多條件的,《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對于電子勞動合同的適用,就提出了明確要求:
1.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2.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3.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簡單了解了電子勞動合同的要求后,我們來看看以什么樣形式展現的電子合同是無效的:
1. 紙質勞動合同的掃描件或照片并不等同于電子勞動合同,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應當以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為前提。若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簽訂紙質版勞動合同,為了保存的需要而通過掃描或拍照等電子形式儲存下來的文件,并不屬于電子勞動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紙質合同做好保存工作的義務。2.網上備案的勞動合同并不等同于電子勞動合同。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其通過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辦和管理的電子信息系統,在網上辦理了勞動合同的備案登記手續,因網上備案文件名稱中含有“勞動合同”的關鍵字樣,且記載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名稱、用工形式等用工信息,視為雙方訂立了電子勞動合同。
對此,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網上備案登記僅是對用工信息的備案登記,未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具備合同形式,內容也未包含勞動合同必備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及地點、勞動報酬等內容。且勞動者對登記備案的詳細內容無法自行查詢,不符合合同當事人應協商一致的原則。故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已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主張不成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3.通過微信對話確認勞動關系不等同于電子勞動合同的確認,有的用人單位認為,與勞動者是通過微信招工用工的,微信上已經說明了用工的基本條件和待遇等問題,對于微信應認定為電子勞動合同而不應按無合同對待。對此,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提交的招工信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綜上所述,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自身,在簽訂相關電子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分辨是否是合法合規的、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不可因為一時的疏忽給雙方帶來沒有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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