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內容常識:合同編內容新增九個亮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編,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下面我們來說一說民法典合同編的內容有哪些新變化。
一、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
《民法典》增加了保證合同專章,民法典681至702條吸收了《擔保法》中對保證的相關內容,并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86條對保證方式的推定對比《擔保法》的規定進行了改變:在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人應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而不再是連帶責任。
《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專章,對保留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明確,自761條至769條用9個條文依次規定了保理合同的定義、內容、虛構應收賬款、保理人對債務人的通知、有追索權的保理、無追索權的保理以及應收賬款的重復轉讓等問題。
《民法典》增加物業服務合同專章,《民法典》第937條至950條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公司定期報告、業主不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等。
《民法典》第967條至978條規定,其規定了合伙合同的協議、表決、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的終止等內容。
二、對霸座行為進行法律限制
合同編中加強了對旅客權利的保障,根據《民法典》第815條的規定,必須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有效時間、班次、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持失效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三、禁止高利放貸
近年來,套路貸、暴力催收高利貸的案件時有發生,不僅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給經濟社會穩定帶來嚴重隱患。為此,《民法典》第680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四、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權
新增合理期限,《民法典》第634條規定,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數額達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享有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五、修改“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新增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民法典》第564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情況下,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時間,沒有行使的話,該權利消滅。
六、新增債務人抵銷權一種情形
《民法典》第549規定,增加債務人行使抵銷權的另一種情形: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在雙務合同中,實際就是即使轉讓人轉讓了債權,債務人也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對其存在雙務合同相關義務以進行抵銷。
七、完善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編將《合同法》第73條債權人的代位權和第74條債權人的撤銷權單列并細化、完善,整合成“合同的保全”專章,分別為535至542條合計8條,以更好地保障債權的實現。 其中《民法典》第535條規定,將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的權利由到期債權擴展至“債權”(不強調是否已到期)及“有關的從權利”,如擔保物權、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之一由“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一模糊的表述更為明確地表達為“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的實現”。
八、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規則
《民法典》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新增規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第522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增加的規定,使第三人實際上處于一種類似于債權人的地位。
九、完善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別規則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民法典》第491條吸收并擴大了《電子商務法》第49條的規定,將“電子商務經營者”擴大到了所有使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當事人。只要一方當事人在網上發布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另一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即成立,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512條則吸收了《電子商務法》51條的規定,明確了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的交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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