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改《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認可電子簽名效力!
近日,公安部發布《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將于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共十四章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對于電子數據證據的重視也有了新的表述,新增第六十六條規定,收集、調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原始存儲介質,并制作筆錄、予以封存。
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現場提取或者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也無法現場提取或者網絡在線提取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并在筆錄中注明原因。
收集、調取的電子數據,足以保證完整性,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或者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隨著社會經濟數字化發展,電子數據使用的越來越多,電子證據也逐步被納入到辦案程序之中。
除了對電子數據的重視,《規定》中新增第三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技術制作電子筆錄等材料,可以使用電子印章制作法律文書。對案件當事人進行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的過程,公安機關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近年來,公安機關不斷推進執法信息化建設,主動接受信息化技術,目前無紙化辦案、電子傳輸案件材料已經成為趨勢。《規定》中對于電子簽名應用的規定,釋放了一個強烈的信號,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被公安機關極大的認可,為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信息化提供了法律支撐。
電子簽名在電子簽名法中的定義是:“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傳統的紙面簽字或者蓋章的功能,以確認交易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保證交易的安全性、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
電子簽名采用的加密算法、身份認證和時間戳等技術手段,就可以保證原始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這也是電子簽名能得到公安機關認可的基礎。電子簽名作為電子數據,其本身就滿足作為電子證據的條件。所以,電子簽名在銀行金融、電子政務等對安全性、真實性要求高的行業中廣泛使用。
2019年山東省公安廳就下發了《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執法辦案中當事人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法律效力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在行政執法辦案中,使用符合技術規范、通過安全認證的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制作的法律文書和電子證據材料,與當事人簽名和捺指印的紙質法律文書和筆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案件中各類筆錄文件、通用法律文書均可適用當事人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機關均予以認可。
除了公安部外,國家各級機關部門近年來均相繼發文并大力支持推廣“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合同”,如國務院、人社部、財務部、住建部、銀保監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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