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款合同與《合同法》借款合同內容有哪些變化?
一、條文變化
民法典借款合同專章共14條,自第667條至第680條,主要規范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對借款合同的定義、形式及內容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合同編借款合同專章相對于合同法借款合同來說,減少了兩個條文。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該條內容已經在其他相關內容中體現,所以,沒必要再作規定。合同法第204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此條被刪除,因為2019年10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不得簽訂參考貸款基準利率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合同。此條已經失去了適用的前提條件,故予以刪除。
二、借款合同適用范圍變化
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有關利率和利息的規定,其適用范圍已經從合同法金融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擴展到所有民事主體之間的借款合同。
三、自然人之間提供借款行為效果的變化
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也就是說,自然人之間發生借款時,貸款人提供借款行為的效果由導致“借款合同生效”修改為“借款合同成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79條規定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即借貸雙方均是自然人的情況,如果有一方當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屬于民間借貸,也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四、借款合同利率規則變化
民法典第680條第1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不過,由于民法典作為基本法需要保持穩定性和兼容性,不適宜規定具體的利率標準,因此未就利率具體標準作出規定。
五、借款合同利息規則變化
民法典第680條第2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第680條第3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與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將沒有約定支付利息的借貸視為沒有利息的適用范圍,拓展到了所有借貸領域。實踐中,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在當事人就利息問題約定不明時,可以以訂立借款合同時合同履行地的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六、民間借貸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目前,民法典中與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相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144條、第146條、第153條、第154條、第497條、第506條。刪去了合同法第第52第1項和第3項,刪去內容分別為,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公眾號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小程序
在線咨詢
電話咨詢
全國服務熱線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