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于就《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何中基協要制定《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
一、降低合同被篡改的風險。
私募投資基金紙質合同一般由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簽訂。該流程下,合同版本很難保證一致性,存在合同被篡改的風險。此外,紙質合同簽署的回收周期一般較長,迫使部分基金默認“先運作、后回收合同”,為后期法律糾紛埋下隱患。目前部分投訴、風險處置等事項均與紙質合同管理難有較大關聯。推廣電子合同業務,可以降低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風險,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二、搭建業務落地場景,促進各主體間的市場化博弈和制衡
電子合同業務是金融科技在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的落地場景,通過電子合同可以銜接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等主體,為托管人投資監督、募集機構銷售適當性、份額登記機構份額確權等法定職責提供落地場景,促進各主體間的市場化博弈和制衡。
三、運用先進技術解決因合同引發的法律糾紛和投訴
電子合同業務是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實際落地基金行業的首選切入點,通過與存證機構連接,可以打通司法存證取證環境,增強司法存儲和證據效力,解決行業因合同引發的法律糾紛和投訴,提高私募基金行業事中風險研判能力,有助于穩妥處置事后風險。
四、節約運營成本,踐行ESG發展理念
紙質合同下,一只基金產品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多個投資者一般均需保留一式三份的合同,花費大量的紙張。推廣電子合同可以節約紙張,大大降低行業的運作成本,實際踐行了基金行業綠色環保的ESG理念。
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呢?
私募基金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中做了明確規定,電子合同在合同簽署、成立、生效等整體業務環節均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辦法》還明確了電子合同不僅包括基金合同,還包括補充協議、風險揭示書、認申購單等文件。與以往電子簽名的規范性文件不同,《辦法》中規范的電子合同強調合同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即合同簽名電子化之外,還要求合同要素也應電子化。電子合同業務的基本范圍,至少應包括基金當事人身份管理(如身份識別、認證、變更和注銷等)、電子合同的簽署(如合同簽署、合同補充、合同驗證、合同終止及合同解除等)、電子合同數據查閱等。
私募基金要如何選擇電子合同服務機構呢?
《辦法》規定,在委托代理業務簽,基金當事人應當對電子合同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基金當事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不因使用電子合同服務而免除。同時,電子合同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丟失基金當事人數據。《辦法》要求,雙方在開展電子合同服務業務簽,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范圍、服務內容、各方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費用標準、信息交互方式及數據存儲等。
另外,電子合同服務機構應保持相對獨立,與其服務的基金當事人不得為同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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