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中“隔離原則”怎樣理解?
《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是2013年商務部審核公布的推薦性行業標準,在《規范》4.2條隔離原則中,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設立人是合同締約的一方當事人時,該設立人不得同時作為第三方存儲該電子合同。文中將簽名與認證商、存儲商、電子訂約系統提供者做了區分。 假設A是認證商,負責存管該電子訂約系統的哈希值。B是電子訂約系統的設立人。那么AB之間電子服務合同的簽訂是否可以使用該“電子訂約系統”還是可以參考其他規定?
《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解讀
《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是推薦性行業標準,非強制性標準。
一、有關定義和條目的解讀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是指具備締約人身份認證、合同電子簽名、合同存儲與調用等功能以實現在線訂立電子合同及處理的信息系統。該系統采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局認可的電子簽名技術(如數字證書認證技術、公共電子簽名技術、加密通道技術、公共電子驗簽技術等),以滿足不同用戶合同簽署的需求。
標準第4.2條中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設立人不得同時從事電子合同的第三方存儲服務業務”,其含義是:
1.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設立人(簡稱“系統設立人”)可以提供訂約服務并存儲本系統訂立的合同;
2.系統設立人可以將本系統的合同交付給第三方存儲服務商保管;
3.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可以接受系統設立人的委托提供電子合同存儲服務;
4.系統設立人不得同時受托存儲其他訂約系統的合同。
本條的目的是:保持各訂約系統的獨立性和專業服務性質。因此,根據本標準,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設立人不得同時從事電子合同的第三方存儲服務業務。也就是說,設立了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但該系統所存儲的合同不能作為法定的第三方電子證據。
二、關于提出問題的答復
1.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機構是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技術提供商,二者是上下游關系。雙方同意使用“該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簽署他們之間的業務合同,沒有法律障礙或導致商業邏輯的混亂。當然,他們使用第三方設立的電子合同訂約系統也沒有問題。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設立人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作為合同的簽署人同樣可以使用該系統。
2.線下的很多合同是由簽署雙方或多方自己保存的。但在互聯網條件下,鑒于合同的文本存在被改動的可能性,所以提出加設第三方存儲服務的環節。因此,當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設立人和第三方存儲服務商簽訂電子合同時,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設立人所保存的電子合同與第三方存儲服務商所保存的合同的功能是等同的。為了避免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協商通過另外的、獨立的第三方存儲服務商保存。
3.本標準提出隔離原則,是從制度建設層面保障第三方存儲服務商出具證明的中立性、真實性。技術實現不可篡改與制度上的隔離分屬兩種路徑。
4.問題中的“認證商”概念較模糊,標準中沒有采用,采用的是第三方存儲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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