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協議書
甲 方(派遣單位):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用工單位):
甲方根據乙方的生產(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相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勞務派遣內容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用人需求的相關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服務。(乙方具體需求勞務人員條件詳見乙方〈崗位人才需求表〉);
(二)甲方輸出派遣給乙方的勞務人員,為甲方員工,由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并辦理各項有關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條 勞務派遣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勞務費用結算與支付
(一)勞務費用的構成:
1、勞務人員的工資報酬(基本勞務費、考核勞務費)(標準不低于 省/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勞務管理費:每人每月 元;
3、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社保費: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實際繳費基數調整);
4、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的住房公積金:每人每月 元(按當地每年的實際繳費基數調整);
5、其他應由乙方為勞動者繳納的費用。
(二)勞務費用結算
1、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應在每月 日前將實際產生應付的勞務費用等一并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并提供各項勞務費用結算明細清單。勞務人員工資應由甲方在每月 日前支付。
2、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相關勞務費用,甲方必須開具正式發票給乙方。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根據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協議簽定后 天內為乙方輸送派遣達到法定用工年齡、體檢合格、持有崗前培訓合格證并經乙方確認合格的勞務人員赴乙方工作,甲方在 天內辦理好相關上崗手續并提供勞動政策指導服務。
(二)乙方將實際產生應付的相關勞務費用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后,甲方按本協議約定時間為勞務派遣人員發放工資、繳納相關保險費用(勞務人員個人應承擔稅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三)甲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服從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委派專人負責協助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生產管理、崗位調動、勞務考核,遵守乙方制訂的安全生產、勞動紀律、操作規范、崗位責任制等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勞動(工作)任務。
(四)甲方負責定期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有效的勞務跟蹤和勞務管理,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協助乙方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工作。
(五)甲方應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職業道德培訓,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并如實介紹乙方情況。
(六)甲方應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健康體檢和崗前培訓,取得體檢合格和崗前培訓合格證者方可輸送派遣給乙方,體檢和培訓費用由 負擔。
(七)甲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錄用、退工、退保費手續,協助乙方處理勞務糾紛以及勞務人員檔案管理,負責處理勞務派遣人員因在乙方工作期滿或因違反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被終止勞務工作的事宜。
(八)勞務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職業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應及時通報和配合甲方處理。發生的相應費用以及辦理處理手續由甲方負責處理。。
(九)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拖欠應付勞務費用以及違反勞動政策法規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并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十)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經甲乙雙方認定或相關機構認定后,由責任人員負責賠償,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追償。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明確其告知勞務工作內容和要求以及勞務工資報酬等。
(二)乙方應為勞務人員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崗位勞動保護,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傷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傷害事故,乙方應協助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三)乙方需按本協議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相關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四)乙方有權按照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考勤考核獎懲等綜合勞務考核,乙方可對勞務派遣人員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
(五)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勞務費)和繳納相關保險費等情況,未及時足額發放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六)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實行每天八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乙方因生產需要勞務人員加班的應按有關國家規定支付勞務人員加班費或給予調休。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方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遣返退回甲方,涉及經濟處罰或經濟賠償等問題時,按照乙方相關規章制度由甲方負責處理后返還乙方。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乙方錄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乙方勞動紀律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乙方造成 元以上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派遣勞務人員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乙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
6、被派遣勞務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勞務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考核,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八)根據本協議第五條第(七)項1至5款,乙方遣返勞務派遣人員退回甲方的,應向甲方提供或傳真有關書面材料或有關部門認定事實材料經甲方確認后處理;根據本協議第五條第(七)項第6、7款,乙方遣返勞務派遣人員退回甲方的,乙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處理。
(九)除法律規定和本協議有約定外,乙方不得隨意遣返退回本協議期間的甲方勞務派遣人員,否則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保密
(一)在本協議簽署過程中雙方所知悉的對方全部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均應予以保密。
(二)信息擁有方同意,另一方僅有權在以下情況披露該等信息:
1、該信息由于信息擁有方的原因而為公眾所知;
2、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爭議解決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屬機構或項目經辦人員披露;
4、獲得信息擁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持續有效。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二)如甲方無法按本協議完成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協議總金額的【】%的違約金;乙方有權直接從應支付的相應協議金額中扣除,并有權解除本協議。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本協議義務,則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三)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協議規定向甲方支付協議金額,每遲延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延期付款額【】%的違約金。
(四)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保密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當于協議總金額【】%的違約金。
(五)如因一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方應負責處理并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協議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協議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一)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2、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當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予以修改或終止。如果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一)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法律。
(二)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三)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五)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一)本協議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二)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2、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3、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發送后打印出得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4、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三)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甲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乙 方: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附件條款
協議附件(如有)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協議附件與協議正文有沖突,以協議正文為準。
第十二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有權簽字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其他
(一)協議完整性:本協議包括所有附件及對本協議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一俟生效,本協議對協議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協議項下各項交易達成或形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備忘錄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其不應影響:
1、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在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或
2、本協議的該等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在其它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三)法律變化:如因適用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失效、違法或無法執行,雙方將立即進行協商,對本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四)協議修訂: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需對本協議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由雙方以書面做出方為有效。修改或補充文件與本協議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補充文件為準。
(五)如協議一方為法人,本協議簽署前,該方應向對方提供其授權本協議簽署人代表其簽署本協議的授權文件。
(六)本協議將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并且各方之間的所有付款和索賠已結清。
(七)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簽字)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公眾號
掃一掃 關注放心簽小程序
在線咨詢
電話咨詢
全國服務熱線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