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仔細看電子合同條款,簽署之后發現問題,合同還能“撤回”嗎?
相比紙質合同,電子合同在撤回或者撤銷方面更加困難。因為,在電子傳輸的瞬時性下,要約一旦發出,幾乎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合同法》中規定的“撤回通知”需要在要約送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因此,電子要約,不管是“之前”還是“同時”都無法實現。
電子要約的撤銷,也要區分電子合同的形式。在電子數據交換情形下,因為要約到達的同時系統發出承諾,因此無法撤銷。而電子郵件,由于要約達到后,受要約人不能無時差發出承諾,中間存在時間差,要約有撤回的可能性。
在應用中,常常會出現一方當事人在沒有充分考慮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出承諾,完成合同,一旦發現問題,想撤回或者撤銷,是幾乎不可能的。因此,企業在簽訂電子合同的同時,對承諾撤回設定期限,以免造成損害。
如果簽署電子合同之后,卻發現合同條款有問題,又不想履行合同,那么應該怎么辦呢?
假如電子合同已經完成簽署,雙方可以協商簽署一份補充協議,對上一份簽署的電子合同進行撤銷。如果協商不成,只能訴諸于法律了。
那么,因為沒看清楚合同條款簽署了電子合同,是否一定會敗訴呢?
不一定。來看個案例。
寧波男子王某打算出租一處住房,與某不動產管理公司業務員李某聯系,雙方達成由該公司托管出租的意向,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三千元給王某。李某提出按照公司規定,要王某簽訂電子合同,隨后李某通過微信將電子合同的鏈接發給王某。
王某手頭正忙,李某不斷發消息催促王某簽字。王某打開鏈接,只看到了簽名頁,沒看到合同的具體條款。王某通過微信詢問李某,也未得到及時的回復。由于之前雙方溝通順利,出于信任,小王很快簽字提交。
簽完字后,李某才截圖回復王某,合同中有一筆房屋維修基金,按照合同約定,王某每天要支付托管公司1元維修費,每年總計365元。
王某很生氣,前兩天商量租金的時候沒有提到這筆費用,合同加載不出來的時候也沒有及時回復。王某要求業務員去掉此條款,否則解約。該公司認為王某已經簽了名,要履行合同義務,如果解約,要支付三倍租金作為違約金。于是,王某起訴該公司,要求每日支付一元房屋維修金條款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其中一項有效要件。本案中,根據王某與業務員李某的聊天記錄可以確認,王某在簽字過程中確實未看過合同條款,被告也未事先將房屋維修費的條款告知王某。王某在得知該條款內容后立刻提出異議,因此可以確定王某對該條款不知情。判決,該條款對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王某無需支付房屋維修費。
電子合同的普及節約了簽約雙方時間、物流等多方面成本,但是,各方在簽署合同時都應仔細瀏覽合同內容,全面了解合同條款后再進行簽字,一定不要有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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