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贈與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 方: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 方:
鑒于:
甲方名下有一房地產愿意贈與乙方,乙方表示接受。現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真實表達自己意愿的前提下,就甲方贈與乙方房地產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昭信守:
第一條 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的基本情況及相互關系
1、贈與人:
2、受贈人:
3、雙方關系:
4、雙方對贈與行為各自明確的意思表示:甲方表示無條件(或附條件)將房地產贈與乙方,乙方表示愿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贈與房地產的基本情況
(一)房屋地理位置:
(二)房屋建筑面積、占用土地面積:
(三)房屋產權證號:
(四)房屋四至界限:
(五)房屋結構、附著物、附圖等:
(六)其他: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房地產所有權轉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權使用該房地產或將其出租給第三人且有權獲取因出租該房地產而產生的收益。
(二)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的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四)按本合同約定轉移房地產所有權于乙方。
(五)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六)甲方應當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七)甲方保證本次贈與并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受贈人(但贈與人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愿意對因此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房地產的所有權。
(二)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三)甲方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房地產。
(四)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于違法等事項。
(五)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費用,但與移交贈與房地產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等應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辦理贈與合同公證
(一)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后 內前往 公證處辦理贈與合同公證。
(二)本贈與合同經公證后不可撤銷。
第六條 房地產過戶
(一)甲、乙雙方定于 年 月 前正式辦理該房地產的過戶手續;并定于 前雙方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贈與房屋的交付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將贈與的房地產移交給乙方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通知和送達
(一)本協議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二)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 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2. 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3. 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式發送后打印出得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4. 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三)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九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一)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 法律。
(二)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 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三)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五)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十條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到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其它問題,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合同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約定: 。
甲方: 乙方:
_________年 月 日 _______年 月 日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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