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培訓協議
協議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培訓方):
注冊登記號/身份證號:
住所/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受訓方):
鑒于:
甲方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__")授權培訓機構;乙方已經充分了解甲方所提供培訓各方面詳細情況,現甲乙雙方就甲方為乙方進行工程師培訓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工程師培訓協議,協議如下:
第1條 培訓說明
(1) 甲方受訓人數:報名【 】人,以實際參加為準。
(2) 培訓項目:[ ]課程,具體以學校的規定與招生說明等為準。
(3) 培訓時間:
1.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學員工程師認證系列課程兩學期結束、并且甲乙雙方已履行完畢各自的義務為止。
2. 如果乙方在學期之間暫時中斷學習,本協議處于待執行狀態,學員參加后續課程學習時,本協議繼續生效。學員中途終止學業,則本協議自行終止。
第2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有權根據____的統一要求及本中心的有關對教學、實習、推薦就業以及相關的各個環節對乙方進行管理。
(2)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若乙方有三次違紀記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學,所收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3) 甲方有權根據____的要求及用人企業的需求調整教學安排、管理規定。
(4) 甲方應及時組織認證考試,乙方考試合格,及時頒發認證證書。
(5) 在乙方完成兩學期課程獲得證書后,甲方應予以100%推薦工作,原則上應給乙方三次推薦機會。
(6) 甲方應按照____規定的方法、模式實施教學。如有變動應向乙方說明。
(7) 甲方應認真處理乙方在教學及管理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8) 甲方承諾乙方成為注冊學員時(以簽署本協議并交納費用為準,下同)即擁有獲得相應培訓和服務的權利。
第3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有權獲得工程師課程的培訓。
(2) 乙方通過相關考核有權獲得相應的認證證書。
(3) 方有權對甲方的教學和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甲方應認真對待。
(4) 乙方完成兩學期課程獲得證書后,有權要求甲方按照約定推薦工作。
(5) 乙方同意遵守____及本中心的有關管理制度。
(6) 乙方同意足額及時向甲方交納有關費用。
(7) 乙方承諾遵守甲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并同意如有三次違紀記錄及一次違法行為則自動退學。
(8) 乙方有權了解學習、實習及安排就業方面的規定。
(9) 乙方承諾認真完成各項課堂學習任務,及時認真完成老師布置的習題,實習課程、項目設計及畢業設計。
(10) 乙方承認已詳細了解甲方培訓課程及教學、管理各方面的情況;乙方承諾一旦成為本中心注冊學員不得中途退學,否則,所交學費不得要求甲方退還。
(11) 乙方確認學習期間所完成的項目設計及畢業設計的軟件著作權等多項權利均屬甲方所有。
第4條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 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電腦公司;
(2) 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5條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1) 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3)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6條 保密
(1) 在本協議簽署過程中雙方所知悉的對方全部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均應予以保密。
(2) 信息擁有方同意,另一方僅有權在以下情況披露該等信息:
1. 該信息由于信息擁有方的原因而為公眾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爭議解決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屬機構或項目經辦人員披露;
4. 獲得信息擁有方同意后披露。
(3) 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持續有效。
第7條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履行,則應退還乙方所交費用。
(2) 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3) 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則甲方可終止協議,乙方所交費用不予退還。
(4) 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8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1) 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2) 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 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 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3) 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4)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5) 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9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本協議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
第10條 通知和送達
(1) 本協議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專人送交或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2) 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 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2. 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3. 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發送后打印出得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4. 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5. 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以發送方郵件系統顯示到達對方服務器的時點起【】小時后,視為送達。
(3)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甲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電子郵箱:
收 件 人:
乙 方: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11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下列條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 自雙方蓋章或有權簽字人簽字;
(2) 【】
第12條 其他
(1) 協議完整性:本協議包括所有附件及對本協議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一俟生效,本協議對協議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協議項下各項交易達成或形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備忘錄或其他任何文件。
(2)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其不應影響:
1. 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在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或
2. 本協議的該等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在其它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3) 法律變化:如因適用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失效、違法或無法執行,雙方將立即進行協商,對本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4) 協議修訂: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需對本協議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由雙方以書面做出方為有效。修改或補充文件與本協議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補充文件為準。
(5) 如協議一方為法人,本協議簽署前,該方應向對方提供其授權本協議簽署人代表其簽署本協議的授權文件。
(6) 本協議將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并且各方之間的所有付款和索賠已結清。
(7) 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文本已于本協議首頁列明之日由雙方授權代表正式簽署,以昭信守。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處)
甲方:(蓋章)
(簽字)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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