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招標書
我公司現將以公開招標方式,對 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實施公開招標,歡迎合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我公司將擇優選定承包單位,現將招標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第一條 招標概況
(一)工程名稱: ;
(二)工程內容: ;
(三)工程條件:
1.本工程已列入國家(或部,委,或省,市,自治區)年度計劃;
2.已有經國家批準的設計單位出的施工圖和概算;
3.建設用地已經征用,障礙物全部拆遷;現場施工的水,電,路和通訊條件已經落實;
4.資金,材料,設備分配計劃和協作配套條件均已分別落實,能夠保證供應,使擬建工程能在預定的建設工期內,連續施工;
5.已有當地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許可證;
6.本工程的標底已報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復核。
第二條 工程預算與支付方式
(一)本招標書建筑安裝工程預算為 元(大寫: 圓);
(二)我公司采用第 種方式,并按以下約定安排付款:(1)現金;(2)支票;(3)轉賬;
1.在工程開工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協議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元(大寫: 圓);
2.在 后 個工作日內再支付協議總金額的 %;
3.剩余款項待竣工驗收合格并經審計完畢一年后無質量問題一次付清。
(三)投標方應分別在收到上述款項所規定金額后 日內向乙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額的正規稅務發票。
第三條 工程期限
本招標書約定建筑安裝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全面施工至 年 月 日止竣工驗收。
第四條 注意事項
(一)相關期限
1.報名時間為 年 月 日之前(含本日)
2.投標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開標時間自發出招標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
4.評標結束時間從開標之日起一個月內;
(二)本工程評定中標單位的依據是工程質量優良,工期適當,標價合理,社會信譽好,最低標價的投報單位不一定中標。所有投標企業的標價都高于標底時,如屬標底計算錯誤,應按實予以調整;如標底無誤,通過評標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確定合理標價和中標企業。評定結束后五日內,招標單位通過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將中標通知書送發給中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在一月(最多不超過兩月)內與中標單位簽訂______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招標書。
第五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一)本招標書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 法律。
(二)因本招標書引起或者與本招標書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因本招標書引起或與本招標書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因本招標書引起或與本招標書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三)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招標書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招標書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招標書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五)本招標書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六條 通知和送達
(一)本協議書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二)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2.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3.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式發送后打印出得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4.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三)根據本協議書發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公司名稱: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其他
本招標方承諾,本招標書一經發出,不得改變原定招標文件內容,否則,將賠償由此給投標單位造成的損失。投標單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自費參加投標準備工作和投標,投標書(即標函)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必須加蓋單位和代表人的印鑒。投標書必須密封,不得逾期寄達。投標書一經發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或更改。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處)
公司名稱: (蓋章)
通告日期: 年 月 日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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