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體亮化工程合同
甲 方: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明確各自在工程當中應有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一致,簽定本亮化合同。
(三)工程期限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如遇風、雨等惡劣天氣影響,工期順延)。
第二條 工程(款)造價
金額(大寫): (人民幣)¥: 元
第三條 甲方義務與權利 (一)甲方按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二)甲方如發現有質量問題,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調換;
(三)樓體布燈、電源連接等施工中因施工與有關部門產生的問題,甲方與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四條 乙方義務與權利
(一)乙方對工程質量負責的期限(保修期): 燈具均保修一年 ;
(二)乙方使用的材料由其自行提供,但應確保材料的質量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三)乙方在施工中注意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五條 付款、結算方式
開工前預付 元( 元),工程竣工(亮燈)后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二) 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當于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
(三) 如因一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方應負責處理并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 本合同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 法律。
(二) 因本合同引起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三) 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四)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五)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八條 附則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附加合同與本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附有《工程預算清單》一份,工程預算捌萬貳仟元整,甲方同意按照捌萬貳仟元整支付。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
(簽字) (簽字)
有權簽字人: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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