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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務代理協議(企業與企業)電子版模板
2021-01-04

勞動事務代理協議(企業與企業)


甲 方(委托單位):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代理單位):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公司)與乙方 (公司)在自由協商、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規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企業管理咨詢及勞動事務代理服務的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提供的代理服務范圍

(1) 代辦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的參保、繳費、轉移,以及協助落實相關待遇;

(2) 協助辦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托管人員退休手續;

(3) 按月反饋代理業務信息,及時通報相關代理業務政策(如社會保險基數、征繳比例等)的變化,提供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咨詢服務;

(4) 代辦職工調動和社保基金轉移手續;

(5) 代管職工檔案,接待檔案查詢;

(6) 代理勞動保障關系;

(7) 代辦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評定;

(8) 代辦與勞動保障事務相關的其他約定事項(包括但不僅限于各項保險的享受及賠付)。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1) 保證委托代理事項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按乙方要求提供與委托事項相關的各項真實、完整的原始材料。

(2) 在每月 日前將下月由乙方代繳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共5項社會保險金足額匯入乙方指定賬戶;托管人員病、殘、傷、亡等后的工資待遇由甲方按政策辦理,乙方不承擔責任。

(3) 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工本費除外),并在合同生效后按月足額支付(甲方必須在每月 日前將下月代理服務費匯入指定賬戶)。

(4) 甲方應在代理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書面告知乙方辦理續訂或終止手續。合同期滿前,甲方未提出續訂和終止合同的,至合同期屆滿,乙方將視為合同已經終止,那么乙方將不在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封存個人檔案,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則由甲方承擔。

(5) 甲方保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理期間托管人員就業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真實情況。

(6) 甲方在委托代理期間內,就業地點、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乙方,以免乙方在履行需甲方配合的代理事項時發生延誤。如果因為以上原因造成損失,則一切責任由甲方負責。

(7)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法律責任自負,與乙方無關。

(8) 甲方托管人員與乙方不構成隸屬關系和勞動關系,乙方不作為甲方托管人員的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就業、社保等方面的義務。

(9) 甲方托管人員的增加或辭退人員,應在每月 日前給乙方提供名單及合同復印件或解除勞動合同書等相關資料。乙方需在每月末將當月打款發票(服務費發票和代繳社保費稅務收據)寄給甲方。

第三條 保密事項

(1) 在本協議簽署過程中雙方所知悉的對方全部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均應予以保密。

(2) 信息擁有方同意,另一方僅有權在以下情況披露該等信息:

1. 該信息由于信息擁有方的原因而為公眾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爭議解決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屬機構或項目經辦人員披露;

4. 獲得信息擁有方同意后披露。

(3) 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持續有效。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2) 如果乙方無法按本協議完成勞動事務代理事務的,應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務費的【】%的違約金;甲方有權直接從應支付的相應協議金額中扣除,并有權解除本協議。如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本協議義務,則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3) 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協議規定向乙方支付協議金額,每遲延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延期付款額【】%的違約金。

(4) 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保密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當于協議總金額【】%的違約金。

(5) 如因一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方應負責處理并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 本協議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協議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第五條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1) 乙方在距工作開始 日之前沒有完成準備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開始 日之前沒有證據表明乙方能夠提供履行協議所需要的條件的,或者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不能適當履行義務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2) 甲方認為本協議不必履行時,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協議金額百分之【】,即人民幣 元(大寫 )的補償金后解除本協議。

(3) 乙方工作開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政策變化等原因造成本協議不能如期履行的,經過甲方書面確認后可延期。甲方不同意延期的,雙方應當解除協議;解除協議時,乙方應當返還甲方已經支付的款項,但乙方可以在該款項內扣除為工作籌辦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4) 甲方有權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況下,改變工作的時間和安排。因此給乙方造成額外支出或延誤工作籌辦時間的,甲方應給乙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和適當的補償。

第六條 不可抗力

(1) 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2. 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3) 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當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予以修改或終止。如果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1) 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法律。

(2) 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 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 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3) 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4)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5) 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八條 通知與送達

(1) 本協議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2) 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 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2. 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3. 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式發送后打印出得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4. 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3)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甲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九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本協議生效之日至   日。本協議屆滿前一個月,經協商同意,雙方可續簽本協議。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 協議完整性:本協議包括所有附件及對本協議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一俟生效,本協議對協議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協議項下各項交易達成或形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備忘錄或其他任何文件。

(2)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其不應影響:

1. 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在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或

2. 本協議的該等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在其它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3) 法律變化:如因適用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失效、違法或無法執行,雙方將立即進行協商,對本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4) 協議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5) 協議修訂: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需對本協議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由雙方以書面做出方為有效。修改或補充文件與本協議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補充文件為準。

(6) ,本協議簽署前,雙方應向對方提供其授權本協議簽署人代表其簽署本協議的授權文件。

(7) 本協議將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并且各方之間的所有付款和索賠已結清。

(8) 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字)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簽字)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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