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司法實踐中注意到了哪些問題?
對電子合同的真實有效有哪些法律要求?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信函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請求簽訂確認書。確認書一經簽署,合同即告成立。同時,法律規定: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沒有指定具體的系統,數據報文第一次進入接收方的任何系統應視為到達時間。
從“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來看,中國法律要求電子合同,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保全合法性、證據的真實性、簽名的可靠性。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并非所有文件都可以使用數據電文。法律規定,下列類型的文件不得通過除外條款使用數據電文: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報》曾在《P2P網絡貸款九大司法訴訟問題》一文中指出:電子合同在網絡貸款中應用廣泛,因為電子數據本身可能被篡改得無影無蹤,容易丟失,原創性得不到保證,給法律的適用帶來了很多麻煩。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的“原始形式”成為法律關注的焦點,權威機構迫切需要進行可信時間戳認證,用于解決數據報文真實存在和內容完整性的證明問題,以便應用于法律效力的證明。
1.數據電文已被法院確認為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和各種合同糾紛中,經常會出現使用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情況,糾紛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短消息和電子郵件形式的數據電文是否符合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對書面形式的要求。由于“電子簽名法”第4條明確規定,能夠有形表達內容、隨時可以訪問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為此,我們整理了近年來涉及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相關案件(見附件一),發現此類糾紛的事實和法律問題較為明確,法院對采用數據電文持更加一致的積極態度。
2.司法實踐和法律規定是有區別的。就簽名可靠性而言,電子簽名滿足哪些條件才能被視為可靠,從而達到“電子簽名法”第14條規定的與手寫簽名或蓋章相同的法律效力。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略有不同。
電子簽名法第13條對可靠的電子簽名提出了具體的技術要求,可概括為三點:排他性、可控性和變更可發現性。
然而,司法實踐中采用的標準是不同的。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浙民二中字第154號民事判決書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沈重法尚中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為例,兩案相隔6年,審判級別與審判庭不同。然而,在識別電子簽名時采用了隱私、唯一性和保密性的標準。在自動取款、網上銀行等電子交易服務中,私人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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