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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服務代理合同電子版模板_范本
2021-01-29

會計服務代理合同


甲 方: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自愿、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就本次乙方向甲方提供會計服務代理的具體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現就合同內容約定如下:


第一條 服務范圍

甲方在此授權委托乙方就本公司的相關財務會計工作提供服務,乙方具備完成上述委托事項的合法資格和能力,并依此向甲方收取相應的代理服務費用。


第二條 代理費用與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約定代理費用總計為 元(大寫: 圓)。雙方確認,除本合同約定費用外,甲方無須就本協議向乙方支付任何額外費用;

(二)甲方采用第 種方式,并按以下約定安排付款:(1)現金;(2)支票;(3)轉賬;

1.在本合同生效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元(大寫: 圓);

2.在  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額;

(三)乙方應分別在收到上述款項所規定金額后 日內向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額的正規稅務發票;

(四)雙方的賬戶信息如下:

甲方: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乙方: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第三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   日之日起至   日止。本合同屆滿前一個月,經協商同意,雙方可續簽本合同。


第四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財務憑證,作為乙方進行記賬和進行各項代理服務的初始依據;

2.甲方有責任按照乙方所要求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相關財務憑證,以此確保財務及稅務申報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3.甲方有責任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的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用;

4.甲方有責任最大限度為乙方在為其進行代理服務時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

5.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財務工作和代理服務工作實施監督和核查;

6.甲方有權利對乙方所提供的代理服務享有知情權并對不明事項提出質詢;

7.甲方有權利在為乙方提供其他客戶信息并促成代理服務事項前提下減免當月服務費用;

8.甲方有義務完成在乙方完成代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不限于合同約定事項以外的財務工作;

9.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在代理服務中涉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檢查工作,并承擔在乙方完成代理服務項目以外的相關財務工作事項。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財務憑證前提下,有責任依據《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行業通行的慣例,為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財務會計代理服務;

2.乙方有責任按合同中所規定的時間,為甲方提供合同所約定的各項財務代理服務事項;

3.乙方有責任在甲方支付代理服務費的前提下向甲方開具相關收款憑證;

4.乙方有責任在代理服務范圍內以最大限度減少甲方工作項目內容的前提下,完成財務代理服務工作;

5.乙方有責任在甲方提出對財務代理服務進行監督與核查時,向甲方呈報真實有效的財務數據;

6.乙方有責任在提供財務代理服務的范圍內對甲方的基本情況履行告知義務,并提醒甲方及時處理相關突發事件及應用方法;

7.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完成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的各種檢查工作,并確保在財務代理服務范圍內的各種數據和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8.乙方有義務在甲方為乙方提供新的代理服務客戶的前提下向甲方支付承諾的酬勞。


第五條 保密

(一)本協議簽署過程中雙方所知悉的對方全部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均應予以保密;

(二)信息擁有方同意,另一方僅有權在以下情況披露該等信息:

1.該信息由于信息擁有方的原因而為公眾所知;

2.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爭議解決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屬機構或項目經辦人員披露;

4.獲得信息擁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持續有效。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二)如任一方無法按本合同完成約定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總金額的 %的違約金。如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義務,則違約方應在守約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三)如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規定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額,每遲延一天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延期付款額 %的違約金;

(四)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當于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

(五)如因一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方應負責處理并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第七條 不可抗力

(一)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2.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當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予以修改或終止。如果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 法律;

(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三)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五)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一)任一方在距工作開始 日之前沒有完成準備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開始 日之前沒有證據表明能夠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條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適當履行義務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任一方認為本合同不必履行時,可以在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額 %,即人民幣 元(大寫: 圓)的補償金后解除本合同;

(三)任一方工作開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政策變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經過另一方書面確認后可延期。另一方不同意延期的,雙方應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不能如期履行的一方應當返還對方已經支付的款項,但可以在該款項內扣除為工作籌辦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四)任一方有權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改變工作的時間和安排。因此給另一方造成額外支出或延誤工作籌辦時間的,應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和適當的補償。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一)本合同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二)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2.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3.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式發送后打印出得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4.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四)根據本合同發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甲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條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雙方蓋章或有權簽字人簽字;

(二) 


第十二條 其他

(一)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對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一俟生效,本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同項下各項交易達成或形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合同、備忘錄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合同修訂:本合同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需對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由雙方以書面做出方為有效。修改或補充文件與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補充文件為準。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處)


甲方:【】(蓋章)

(簽字)

有權簽字人:【】


乙方:【】

(簽字)

有權簽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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