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病歷的使用發展迅猛。在美國、英國、馬來西亞等國,電子病歷的使用已經十分普遍;在國內,北京、上海、廣東等地多家醫院也開展了電子病歷的使用。
電子病歷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爭議,其中最主要的是電子病歷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問題。傳統紙質病歷,醫生需要在病歷上簽名以保證其真實性,而采用電子病歷之后,相當一部分醫院尚未在病歷系統中應用電子簽名,那么電子病歷適用電子簽名嗎?電子病歷是否需要使用電子簽名呢?這些問題成為了電子病歷推廣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一、電子病歷適用電子簽名嗎?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除上述提到的四種不適用電子簽名的場景外,其他場景是適用電子簽名的。而電子病歷并不屬于以上四種場景,故電子病歷是適用電子簽名的。
二、電子病歷是否需要使用電子簽名呢?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知道電子病歷是適用電子簽名的,且電子簽名法已指明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電子病歷是否有必要使用電子簽名呢?
《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其中保證“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是目前電子病歷面臨的主要問題,也是患者不認可電子病歷的主要原因。而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可以解決以上問題。
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由權威第三方CA給醫護人員頒發數字證書,確保了簽名的專用權和控制權,且經過醫護人員簽字的病歷內容事后都無法進行篡改,同時在完成簽名后加蓋“時間戳”,這一整套流程將操作人、來自國家授時中心的權威時間信息、電子病歷內容綁定在一起,既保證了電子病歷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便于后續責任追究。如果患者對電子病歷有質疑,司法機構可以在提取醫院數據和CA機構提供的對應數字證書信息后,出具一份完整的司法鑒定報告。由此可見,電子病歷非常有必要使用電子簽名。
電子病歷適用電子簽名,電子簽名的應用滿足了法律上對電子病歷作為證據的基本要求。隨著電子病歷給醫療工作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需要電子病歷操作流程往規范化方向發展,以保障患者和醫護工作者的權益。
放心簽是國內領先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致力于為企業及個人提供專業的電子合同、電子文件簽署及存證服務,在電子簽名技術上完全滿足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同時可根據客戶的使用場景和使用方式,提供多樣化形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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