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承包協議書
協議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 方: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 飯店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承包標的物
(一)甲方將 飯店的經營承包給乙方,乙方愿意承包經營。
(二)甲方提供給乙方承包經營的飯店位于,面積共平方米。
(三)飯店附有經營所需設施、設備、用具(詳見附件《設備清單》)。
第二條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包期間年月日前為免租期。合約期滿未定新約時,視為不再續約。如要續約的需一方在合同期滿前 天向另一方提出續約申請,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可另行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條承包費用及付款
(一)承包費用為 元,大寫 圓
(二)承包費用在承包期內,依照市場價 年一調價。
(三)其他費用: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稅費、垃圾費、排污費等所有經營所需要交納費用,期間與房產及土地相關的稅費和保險費由甲/乙方自行辦理和承擔。
(四)付款時間: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承包費用支付給甲方。
(五)付款方式:乙方可通過以下方式付款:(1)現金;(2)轉賬;(3)支票。甲方的賬戶信息如下: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六)甲方應在收到上述款項所規定金額后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出具前述金額的正規稅務發票。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承諾其對本合同中的標的物飯店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所提供有關信息真實、合法、有效,如有隱瞞或弄虛作假一切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按合同約定提供飯店給乙方經營餐飲,保證乙方獨立自主經營。
(三)為乙方提供現有的經營場所及餐飲設施、設備、用具等。
(四)有權對乙方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食品衛生安全、質量、價格、服務等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乙方辦理消防、環保、工具等相關營業手續時,甲方應積極予以配合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六)承包期間,甲方須處理或抵押該房屋,應當提前 天書面告知乙方,并保證合同有效不得影響乙方的承租權。
(七)如因甲方直接或間接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水、電、氣等,乙方有權直接從承包費用中扣除相關損失,損失按照每天萬元計算。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承諾在承包期內合法經營,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惡意損害甲方合法權益。
(二)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杜絕給房屋造成危險的任何隱患。
(三)負責經營過程中餐廳所有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和維修。
(四)有義務確保合同期結束時餐廳固定資產完好和不流失。
(五)所有可移動物品乙方有權處置,對房屋所做的不可分享的固定裝修歸甲方所有。屋頂建設由乙方自行報有關部門審批,產生相關費用及任何問題自行解決,甲方須積極配合。
(六)乙方在承包期內應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及甲方的管理、檢查、監督或相關處罰。受處罰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負責。
(七)認真做好食品衛生安全、社會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確保安全。
(八)按合同規定如期交納有關費用,并承擔承包經營期內因乙方原因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飯店轉讓承包或變相轉讓他人經營。
(十)乙方應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
第六條保密
(一)在本協議簽署過程中雙方所知悉的對方全部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均應予以保密。
(二)信息擁有方同意,另一方僅有權在以下情況披露該等信息:
1、該信息由于信息擁有方的原因而為公眾所知;
2、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爭議解決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屬機構或項目經辦人員披露;
4、獲得信息擁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持續有效。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二)如甲方無法按本協議完成食堂承包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協議總金額的 %的違約金;乙方有權直接從應支付的相應協議金額中扣除,并有權解除本協議。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本協議義務,則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三)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協議規定向甲方支付協議金額,每遲延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延期付款額 %的違約金。
(四)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保密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當于協議總金額 %的違約金。
(五)如因一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方應負責處理并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協議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協議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第八條不可抗力
(一)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2、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當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予以修改或終止。如果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通知和送達
(一)本合同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二)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2、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3、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式發送后打印出得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4、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三)根據本合同發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 法律。
(二)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三)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五)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十一條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其它問題,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及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約定
合同附件:
1、 產權方(及出租方)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明。
2、 房屋土地及房屋產權證或授權證明。
3、 土地宗地圖、租用房屋的平面圖、場地院落平面圖。
4、 租用房屋所在范圍地土地紅線圖。
5、 配套設施和附屬設施狀況清單。
6、 輔助用房平面圖。
7、 電、火檢驗合格證書復印件。
8、 原房屋竣工圖紙。
9、 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10、 房屋交接單。
甲 方: 乙方: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電 話: 電 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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