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公證”,這樣的詞語在電子簽約行業中經常被提起,但是這兩個詞到底代表著什么?他們的法律效力如何,遇到問題時,又該如何選擇?這些問題將在本篇內容中給你答案。
什么是司法鑒定?什么是公證?
(一)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適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
(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適用《公證法》等。
什么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公證機構?
(一)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以及國務院司法部門最高法、最高檢確定的其他應當進行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公證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根據《司法部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證處應當由行政體制改制為“事業體制”,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法人。
司法鑒定和公證的收費?
(一)根據《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和《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于司法鑒定和公證服務的收費均有相應的法規支撐。根據辦理司法鑒定和公證的事項,可以按件收取或者按照標的收取。司法鑒定機構和公證機構指定具體收費明細,并受所在地主管機構和物價監管部門調整。
(二)實踐中,司法鑒定和公正的收費在不違反有關法規和監管的政策下,可以進行議價。目前我們辦過的一些案件中,司法鑒定的費用略高于公證收費。
司法鑒定和公證的法律效力?
(一)司法鑒定側重于從后果往前還原事實,即本身事件已經發生了,司法鑒定機構重新來評估這個事實過程,并形成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公證側重于對于事實過程的公證,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并形成公證書。
(二)二者只要是內容合法、程序適當,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在民商事活動中(除了個別案件外),基本上司法機關不會對某類案件強制要求司法鑒定或者公證。是否選擇司法鑒定和公證,或者選擇司法鑒定還是公證,基本上取決于當事人本身。
當事人選擇的建議
是否選擇司法鑒定和公證,或者選擇司法鑒定還是公證,基本上取決于當事人本身。但是綜合考慮《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傾向性的建議是選擇公證。原因:
(一)關于司法鑒定一般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司法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指定。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仲裁中,如果提前去做司法鑒定,有可能不被裁判機構認可,可能會被要求重新協商鑒定機構。但是,公證書不存在這種問題--當事人可以提前做好公證并在訴訟(或者仲裁)申請時提交給裁判機構,法律效力不受質疑。
(二)在訴訟仲裁階段,因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依法要求司法鑒定機構派員出庭參與開庭,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可以不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費用問題。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要求鑒定機構派員參加庭審,會增加當事人額外的費用。鑒定機構派員參加異地庭審,差旅費等可能甚至高于鑒定費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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