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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司法裁判認定規則分析
2021-02-07

電子合同司法裁判認定規則分析

 

通過對相關判例的分析,法院對電子合同的認定持“總體寬容、相對謹慎”的態度,不輕易否定電子合同關系及其效力,但也不輕信電子證據的證據效力。我們嘗試概括司法實踐對電子合同相關證據的認定規則,以探求此類新型合同的裁判思路。

 

(一)本人行為原則

 

私人密碼使用即為本人行為原則,是指只要客觀上在電子化銀行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碼,如無免責事由,則視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碼從事了交易行為。本人行為原則的限制:其持有的交易密碼所涉及的軟件秘級程度過低,他人可輕易破譯該軟件生成的密碼;交易密碼失竊、失密后已經及時掛失;操作系統受到黑客攻擊(《私人秘密使用即為本人行為原則的限制》,載《人民司法》2009年18期)。

 

《電子簽名法》第2條 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電子簽名不是傳統紙質簽名的電子化,而是能夠識別用戶身份的數據。交易密碼只要符合可靠電子簽名的條件,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簽訂電子合同,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通過登錄賬號、輸入密碼來完成,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可能由他人代為操作,而非借款人本人操作,但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擔,除非能夠提供對方系統存在安全過錯的反駁證據。

 

相關案例:(2014)浙杭商終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書

 

(二)認證優先規則,即經過認證的電子簽名在訴訟中具有更強的證據證明力

 

《電子簽名法》第16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電子簽名法》未強制要求電子簽名必須進行認證,因此電子合同涉及的電子簽名存在經過認證和未經認證兩種情況。針對電子簽名本身,對于經過認證的電子簽名,可以在訴訟中請認證機構提供認證證書,以證明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未經認證的電子簽名,原告要確保自身具有存儲和呈現電子簽名的必備條件,同時需要其他輔助證據加以證明,舉證義務加重。在上述(2016)粵03民終9476號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平臺公司出具的相關證明,結合實際支付借款的事實,才能構成完整的證據鏈;在(2016)蘇0591民初3062號案件中,原告為了證實其主張補充提交了其他借款人通過手機銀行申請辦理借款時每一操作流程的手機截屏,證實借款人在借款時對于借款期限、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方式均需逐一確認。

 

(三)實際履行印證規則,即實際履行的事實可以起到印證合同關系和合同內容的作用

 

在涉及電子合同、電子證據的相關訴訟中,被告容易抗辯的主要是電子簽名以及合同約定內容,而對于實際履行的事實則難以否認,如出借方按合同約定日期和金額放款、借入方按合同約定期限、利率等部分還款。同時,實際履行既是原告必須證明的事實,也是法院裁判支持訴請的前提。但需要注意的是,實際履行并非單獨能夠證明訴請的證據,只有在有基本證據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前提下,實際履行能夠起到印證合同內容的作用,進而增強法官對合同關系真實性的認定。在(2016)蘇0591民初3062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就借款利率為15.12%達成合意,但根據原、被告雙方所共同確認的貸款情況與還款情況能夠推算出,被告歸還的還款數額恰恰為按年利率15.12%計算,由此能夠印證原告所主張的利率及借款期限符合雙方約定。

 

(四)證據鏈認定規則,即當事人通過提供盡可能充分的間接證據,達到多個證據相互印證、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效果

 

通常在僅有間接證據或雙方證據證明力不易判斷的案件中,一方的多個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成為法院是否采信的重要依據,這一點在電子合同相關訴訟中尤為明顯。由于電子證據本身具有易丟失、篡改甚至偽造的特點,技術上電子證據存儲于計算機(手機)設備、網絡系統甚至云端中,很難向法院提交,也不易于在法庭上出示。一般法官僅是法律專業人士,對于這類高科技的新型電子證據的接受、理解和判斷存在困難,直接采信和認定此類證據勢必比較勉強。無論從證據要求的嚴謹性方面考慮還是法官判斷的謹慎心理出發,在直接證據不夠充分或者未達到法官內心確認的情況下,當事人提供盡可能充分的間接證據,以便達到多個證據相互印證、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效果,給予法官更加充分合理的裁判依據。在上述(2016)粵03民終9476號案件、(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923號案件中,原告均提交了其他多個間接證據,最終法院認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并予以支持。

 

(五)相反證據規則,即原告提出初步證據證明存在電子合同關系、電子簽名、實際履行等事實,被告予以否認或抗辯,但又不能提供相反證據或其他合理解釋的,法院對被告否認或抗辯意見將不予采信

 

這并非電子合同相關訴訟所特有的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了舉證質證的相關規則,只是在電子合同相關訴訟中的適用比較常見,也具有典型性。由于電子證據本身的特點,法院和當事人對電子證據“原件”的理解存在很大差異,對電子簽名、交易密碼、短信驗證、認證證書法律含義和效力的認識也不同,被告容易否認或進行抗辯,但若不能提出相反證據,則原告證據的證明力就易于被法官認定。在上述(2008)浙民二終字第154號案件中,法院認為“楊國新亦未提供充分的反駁證據證明以下事實:其持有的本案交易密碼所涉及的軟件秘級程度過低,他人可輕易破譯該軟件生成的密碼;交易密碼失竊、失密后已經及時向被上訴人掛失;操作系統受到黑客攻擊。因此,上訴人提出的原審法院證據認證不當等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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