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可以獲得雙倍工資賠償嗎?
中國勞動爭議網上曾刊載了一篇題為《不簽勞動合同未必賠兩倍工資》的案例分析文章。我們通過這篇案例來分析一下不簽勞動合同到底能否獲得雙倍工資的賠償。
該案例介紹:陳某到某公司應聘,公司提出先試用半個月后再考慮簽合同。半個月后,因為陳某缺乏工作經驗,加上他性格內向,他的工作讓公司不滿意,公司讓他收拾包袱走人。陳某很郁悶,在別人的提醒下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然而,他的請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絕,公司稱陳某完全不符合當初招聘的條件,辭退他是有理由的,沒有必要付給他雙倍工資。但陳某一口咬定,公司不簽合同違約在先,就該賠償,雙方為此糾纏不清。
當地媒體分析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為,只要目前還未簽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
我們認為陳某被公司聘用只有半個月,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個月的寬限期,用人單位無需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后果,這是肯定的;超過一個月的寬限期,勞動者本身同意并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這也是無可厚非的。
那么什么情況下單位不簽合同可以獲得雙倍工資賠償呢?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余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個月未簽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訴。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關于雙倍工資的誤解?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另外勞動者本身同意并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簽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么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實踐中還有些員工誤解《勞動合同法》,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可以每月得到兩倍的工資。為了得到兩倍工資,故意不跟企業簽合同。
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于該條款。也就是說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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