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加工訂貨合同
甲 方: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乙方向甲方提供家具,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同,乙方確認供應,雙方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產品信息
產品名稱:
型號:
規格:
數量:
第二條 產品價格
合同總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三條 送貨時間
合同生效后,收到訂金之日 年 月 日前到貨,乙方負責免費安裝,安裝周期為__天。
第四條 包裝及運輸
(一)所訂家具運費、搬運費、垃圾回收等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應負責按照甲方認可的樣板或圖片來提供產品并負責運輸至甲方工地或指定地點。
(三)保修期為五年(至安裝驗收合格后算起 年內);乙方收到甲方有關產品質量問題的通知后,在保修期內,對有關產品進行維修,維修在 內到位。
第五條 甲方職責
(一)發現家具有問題,以電話、傳真或函件的形式通知乙方。
(二)合同簽訂后甲方應按合同要求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貨款。
(三)負責協調現場存放地點,并進行現場到貨時清點核實數量及認可,貨到現場安裝完畢后及時對產品質量、數量進行驗收。
第六條 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起 日內甲方首付乙方合同總價的 %即 作為預付款;
家具加工完畢廠內驗收合格后發貨前 日內付合同總價的 %即 作為進度款;
家具安裝完畢 日內付合同總價的 %即 ;余下合同總價格的 %即 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 年質保期滿后 個工作日付清。
第七條 驗收標準
按甲方認定的圖紙為驗收標準,甲方委派_________為該工程對口人,負責貨物的接收及數量核對。貨到工地并安裝完畢一周內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安裝及不予驗收的,視為貨物合格。
第八條 違約
(一)如乙方提供的家具質量不能達到本合同驗收標準的要求,則乙方除采取措施使產品質量滿足驗收標準外,還需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格3%的違約金。
(二)如乙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每逾期壹天,需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累計最多不超過貨款總額 %;如甲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付款,每逾期壹天需向乙方支付貨款總額的萬分之五違約金,累計最多不超過貨款總額的 %。
3、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定金、進度款,則交貨日期相應順延。如因此給乙方造成相應損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保密
在本協議簽署過程中雙方所知悉的對方全部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均應予以保密。信息擁有方同意,另一方僅有權在以下情況披露該等信息:該信息由于信息擁有方的原因而為公眾所知;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爭議解決程序的要求;向一方下屬機構或項目經辦人員披露;獲得信息擁有方同意后披露。
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持續有效。
第十條 不可抗力
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當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予以修改或終止。如果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十二條 其他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 份。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處)
甲方:【】(蓋章)
(簽字)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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