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作為電子數據中的典型代表,能否在司法判定中具備證據能力一直備受關注。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的存證方式及證據效力。
第三方存證方式及證據效力
第三方存證機構作為與交易各方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為簽約主體提供標準化的電子合同存證服務,存證過程一般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電子合同創建和生成階段
簽約主體向第三方存證機構發起請求,第三方存證機構將電子合同的HASH值通過加密傳輸通道發送到機構服務器中,簽約主體經過CA認證后獲得簽署授權;簽署文件的HASH值、企業公章/個人簽名、簽署人的數字證書組合、加密后形成數字簽名;而后數字簽名被嵌入到電子合同文本中,生成簽署過的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加密和存儲階段
第三方存證機構對電子合同進行多重算法加密,將電子合同的簽署時間、簽署主體、文本、哈希值以及簽署過程日志等數字信息通過軟硬件技術手段確保無法被破解,并存儲到機構數據庫中。
電子合同傳輸階段
第三方存證機構將簽署過的電子合同發送給簽署主體,采用加密手段、完整性鑒別手段,證明數據在傳輸階段的完整性、私密性和安全性。如第三方存證機構與公證處建立了合作,則會為公證處建立專用的公證取證VPN通道,公證機關可以直接進入第三方存證機構數據庫后臺調取數據,并依法出具公證書。
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便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書證效力。舉證責任主體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生成、儲存、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的方法的可靠性等電子合同真實性要素。電子合同第三方存證機構則要承擔確保用戶登錄驗證的安全性、平臺加密算法的安全性、數據傳遞的安全性以及數據存管的安全性等責任,并在必要時協助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方存證的證據效力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明確指出,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
《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 “由中立第三方平臺記錄保存”“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真實性的認可,無疑給電子合同行業打了一劑強心劑,更加明確賦予了電子合同作為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有助于推動電子合同在各行業各領域更廣闊的應用。
《民事訴訟法》也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電子數據要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需要遵照嚴格的取證規定,比如第三方存證保全和出證、鑒定、公證等。在電子簽名運用的基礎上,電子合同第三方存證可以進一步增強電子合同的可置信性,增強證據效力。尤其是在第三方存證機構與公證機關聯合存證的流程中,公證機關作為法定的證據保全機構,電子合同被司法機關作為證據予以認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綜上,電子合同第三方存證是在電子簽名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服務,其本質依然是依靠電子簽名技術而進行的電子合同證據保存。相對于簡單的電子簽名應用,第三方存證機構是在電子簽名確保簽約主體可信及合同內容不可篡改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三方證明內容,使得合同舉證更為簡便易行。
相信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以及其他大額線上交易的推廣,電子合同第三方存證的應用也會越來越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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