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電子勞動合同呈現出迅猛發展的態勢,成為許多企業降本增效,數字化轉型升級的助推器,節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避免勞動糾紛方面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從近年國家政策普及上來看,政府單位對勞動合同網簽已經有所發聲,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在司法實踐中逐步得到認可。
早在2018年,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一次不用跑”事項清單,率先實現勞動合同網簽。據介紹,“一次不用跑”事項,是指個人或單位在辦理《清單》范圍內的相關業務時,只要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且資料完整,可全程通過網上辦理,無需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經辦機構現場辦理。清單中包括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勞動合同簽訂等15項內容。
電子勞動合同的應用和普及,也將進一步加速電子簽名在人力資源場景的落地,幫助更多企業實現數字化轉型升級。
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首先,電子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這里的“書面”在第十一條已有說明: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認可了可靠電子簽名的合法效力,賦予了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也不斷有法院堅持“書面不限于紙質載體”,目前全國已經公開的有關電子勞動合同的勞動仲裁判例也均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了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所以,電子勞動合同等同于書面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電子合同的司法優勢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勞動關系領域也逐步走向電子信息時代,一方面電子勞動合同迎合了時代發展需求;另一方面在傳統認知局限下,還亟待推廣普及。
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因可篡改、可刪除、可復制的特點導致電子數據作為司法證據時被采信比較困難,而區塊鏈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剛好可以解決這一難題。
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就有提到: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鑒定等......但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所以很多企業會選擇低本高效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采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且更加安全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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