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有必要簽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者是否在編制內,勞動者可分為臨時工和正式工。臨時工其實是一個特殊的勞動群體,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雇傭的勞工,薪資通常是按時薪來計。由于臨時工是用人單位的非正式員工,所以他們不會像正式員工一樣享有退休金或月最低工作保障等。那么臨時工有必要簽勞動合同嗎?臨時工勞動法規定有哪些?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保障。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于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
對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有無帶薪年休假?
(一)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雇于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于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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