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保密協議還有效嗎?有法律效力嗎?
在員工入職的時候,除了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有的企業還會要求員工簽訂一份保密協議。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會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那么當員工離職后保密協議還有效嗎?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秘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實行不超過兩年的禁業限制期。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并要求用人單位按已經履行禁業限制時間支付經濟補償。
保密協議中的條款,在法律上屬競業禁止條款,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但由于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于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競業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關鍵在于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成為商業秘密須具備三個要件: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是不能通過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到的;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對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方案、貨源情報、營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和標書、客戶名單、產品配方、設計構思以及程序等都有可能成為商業秘密。
其次,《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員工在職和離職后傳播、泄漏單位商業秘密。在做出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后,按約保守商業秘密就成為勞動者的義務,違約就要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離職后保密協議是否有效?離職后對于前單位的工作內容等也需要繼續的保密,不得隨意泄露給它的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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