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與合同更新的區別有哪些?
什么是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變更是合同關系的局部變化(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價款的變化、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合同性質的變化(如買賣變為贈與,合同關系失去了同一性,此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
合同標的的變更是否屬于合同變更,關鍵在于變更協議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為基礎。
什么是合同更新?
合同更新,不是簡單地以一個新的合同代替一個舊的合同,而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變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條款或主要內容,從而使變更后的合同與變更前的合同在內容上失去了同一性與連續性,導致原合同關系消滅,新合同關系發生。
合同變更與合同更新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合同變更僅限于合同內容的變化,而不涉及主體的變更;但在合同更新中,不限于合同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還可能是合同主體的變化。例如,債權人解除舊債務人的債務而由新債務人代替,可發生合同的更新。
(2)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非根本性變化,變更前后的合同仍保持一定的同一性和連續性,原合同關系仍然繼續存在并有效;合同更新是合同內容的根本性變化,在新舊合同的內容之間,可能并無直接的內在聯系,這種變化直接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新合同關系的產生。
(3)合同變更主要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實現,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而合同更新則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合同更新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債務人與其債權人訂立新的債務以代替舊債務人的債務;
(2)債權人解除債務人的債務由新債務人代格;
(3) 因新合同的效力,債務人被免除對舊債務人的債務。合同的變更則主要是通過協商而實現的。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于使變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完畢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消滅,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合同更新,旨在合同的廢舊立新,是合同要素的變更,其結果為舊合同的物成消失、新合同的產生。例如,將贈與合同改變為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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